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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为犯罪随便找借口

刘仰2008-01-25 23:02
前几日碰巧看了一期电视节目,内容说的是几种流氓活动。
其一,一名男子乘坐电梯,电梯操作员是一位年轻女子。该男子在狭小的空间里,强行拥吻操作电梯的姑娘,没想到被电梯内的摄像头拍下,刚走出电梯就被抓了。
其二,一名男子像是在医院陪护病人的,夜深人静的时候,溜入护士值班室。见值班护士在打盹,便向护士身上撒尿。结果也被监视的摄像头拍下,走出值班室便被抓住。
其三,一名男子在女厕所门口游荡,见有女子上厕所,便趴在地上,从门缝底下偷看,也被摄像头拍下,被抓个正着。
其四,一名男青年胆子奇大,守在女厕所门外,见有女子上厕所,便尾随进入。监视录像发现这一情况后,保安人员抓住了这个闯入女厕所的男青年,从他随身携带的包里,搜出一个DV摄像机。原来他进入女厕所后,从厕所隔板的下方偷拍女子上厕所。
毫无疑问,这四名男子的行为既违背了公共道德,又触犯了法律,具体的罪名有所不同。节目编导将这几个案例集中放在一起,大概有提醒广大妇女的意思。但是,节目编导随后的一段评论却让人不舒服。这段旁白评论的具体文字记不住了,中心思想是:这些人中,有的属于偷窥癖等心理问题。我所反感的正是这段旁白评论。
自从有了辩护律师制度后,有一种现象日益突出。不论面对何种犯罪,辩护律师都要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为当事人辩护。例如,一个涉嫌杀人的家伙,辩护律师往往会说,他小时候缺乏家庭关爱,造成了冷漠的性格;或者小时候遭受家庭暴力,造成他性格扭曲和暴力倾向等等。这种辩护的目的无非是想减弱犯罪的主观原因,强调导致犯罪的客观原因、社会原因。更有甚者,还会把犯罪归之于生病等生理原因,以求逃避或减轻处罚。
对于每一个涉嫌犯罪的个体,人们总能找到导致他犯罪的具体原因。按照个人至上的观念,尤其是贴近罪犯的内心世界,人们往往还能发现同情他的理由。但是,从社会整体来看,侵犯他人的犯罪,即便有一万条值得同情的理由,也依然是犯罪。辩护律师就算为罪犯的犯罪原因找出无数的客观原因,也不能改变他已经犯罪的事实。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有些是荒唐的,有些是徒劳的,有些是为减轻刑罚找一点借口。在为嫌疑人辩护的活动中,寻找心理学、精神病学上的借口,在西方日益流行。
现代西方心理学开发出众多心理、精神不正常的病症,本身是否都有道理,暂且不去说它。辩护律师借助现代心理学、精神病学为罪犯辩护,他的立足点是站在犯罪嫌疑人的一边。由于存在着与之对抗的起诉方或公诉方,辩护律师为犯罪乱找借口的现象,不至于严重影响审判的法官,法官在两种意见的对抗下,一般能够找到中立的判断。
但是,媒体不同于辩护律师。该电视节目上述那段评论,已经无意中用辩护律师一样的口吻,先给犯罪找了一个借口。我们不能说节目编导说这段话的本意是想为犯罪嫌疑人开脱,它应该是在不经意间流露出来的,它也因此犯了两个错误。第一,在没有医学方面的诊断之前,媒体没有任何权力说犯罪嫌疑人患有各种心理、精神疾病;更不应该将这种猜测,作为确定的结论到处传播。第二,对于有些犯罪,即便存在精神疾患的事实,也只应该在法庭上说,而不应该在社会上随便说。否则,这些说法可能会造成一个结果:只要有病,侵犯他人就可以被原谅。于是,真病、假病又成为一个纠缠不清的事情。
虽然精神病患者犯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并不等于精神病患者就有了刑事犯罪的豁免权,就可以无所顾忌地犯罪。对于各种侵犯他人的犯罪,社会舆论首先应该做到的是,让每个人清楚地知道,这种行为是错的,而不应该在揭露这些犯罪行为的时候,先把被免予刑事责任的特例张扬出来。
而且,把某些犯罪行为等同于患有某种疾病,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倾向。医学可以研究,法庭可以听取医学的意见,对于社会大众,这种观点不宜大肆宣扬。假如有一个经常偷窥女厕所的人,随身携带一张自己患有“偷窥癖”的医学证明,是否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偷窥?再说,节目中提供的第四个案例,在我看来,很可能是卖给黄色网站的商业行为,随随便便就把这种行为归之为“偷窥癖”,归之为心理健康问题,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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