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高考移民”怎样纳入法律轨道
熊丙奇2008-06-06 07:50
多名因被认定为“
高考移民”而被取消在陕西高考报名资格的学生,为争取在陕西参加高考的资格,将西安市招办等部门诉至法院。近日,消息传来,这一桩被称为“高考移民第一案”的案件一审结束,原告败诉。令人幸庆的是,在教育部的协调下,这些被取消在陕西参加高考资格的学生将回原籍河南考试。(法制日报6月4日)
舆论曾经对这一案件给于高度关注,期望这一案件的审理,从法律角度给“高考移民”者一个“说法”,即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高考移民”,对于认定为“高考移民”者,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应该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不能因为“高考移民”,就剥夺每个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但是,在这一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支持了被告对原告“高考移民”身份的认定,以及由此采取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取消高考报名资格的做法,并驳回了“高考移民”者的诉讼请求,却没有从《宪法》、《教育法》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角度,给“高考移民”者参加高考作出法律解释。
如果没有教育部出面协调,这些考生,在陕西报不了名(有户籍没学籍),回到河南,同样也报不了名(有学籍没户籍),等待他们的将是投考无门,如果出现这种结果,法院的裁定表明,法律赋予受教育者的平等受教育权就这样被剥夺了。
有着“高考移民”嫌疑的考生,在今天的教育现实中,并非这几个考生,凡是户籍证与学籍证双证缺一的学生,都可能遭遇“高考移民”的困境。解决这些考生的求学与升学困境,不可能每次由家长和考生奔走求救,并寄希望教育部动用行政权力出面协调——而且协调能否成功,还要看各地的配合程度——而是需要依据法律精神,作出具体操作的法律解释。
作为地方法院来说,简单地判定考生是否属于“高考移民”,并看地方政府部门的做法,是否符合地方政策规定,而不是审查地方政策规定本身是不是符合上位法的精神(从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看,中国公民可以在任何地方报名参加高考,尤其在高考正在朝成为一种社会化考试发展的背景下),并作出裁定,是难以使“高考移民”问题的解决纳入法律轨道的。当然,由于过去没有类似案例作参考,加上高考移民牵涉到升学指标的区域性划分、教育的非均衡发展、人才的合理流动、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等复杂问题,地方法院完全可以请示高级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给以后地方法院审查同类案件指明方向。
从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以及当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实出发,我国全国人大教科文卫专门委员会,有必要针对人才流动所带来的子女升学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有绿卡而无户籍者的子女求学、升学问题,以及其他各种情况下的有户籍而无学籍者的求学、升学问题,有学籍而无户籍者的求学、升学问题。如果不认真审视导致高考移民的教育资源配置问题、教育发展政策问题等根本问题,而是不顾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味打击高考移民,没有符合法律精神、可供操作的具体方案,必然导致各地“因地制宜”地出台土政策,致使受教育者求学、升学矛盾重重,这既不利于受教育者的健康成长,又不利于教育和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