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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烁着哲理光芒的判词当成常态

海明评说2009-03-27 12:40
2008年7月13日凌晨,广东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3月25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在对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她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广州日报》3月26日)
遭抢劫后敢于反抗的龙女士,其行为终于得到法官肯定。区区“正当防卫”四个字,一般人说起来容易,但从法官嘴里宣读出来,并不容易。对于这个判决,网上有反对的声音,但更多的是支持和欢呼。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这些权利受到严重威胁时,受害者该不该反抗,反抗中伤及劫匪,究竟谁是真正的受害者,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法律都难以做出具体的规定,因为“法律只界定一般的框架,在个案中法官必须另为评价,来填补框架的空隙”(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区别一个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法官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注入自己的评价,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作出裁决。
人的欲求是无止境的。舆论对法院这个裁决的普遍肯定,让笔者萌生了新的念头:我们的法官起草的每一份判词,能否闪烁出更多的哲理,为判词增添更多的理性光芒,让判词不再是枯燥的法律条款的罗列,而凝聚着法官个人对案件的独到见解?平时,每当我们阅读国外法官的精彩判词时,与其说是一种莫大的享受,不如说是接受一次难得的普法洗礼教育,给人以长时间的回味。每当这个时候,我的胃口被吊了起来,希望看到我们中国的法官们在审理案件后,制作的判词能够具有相似的张力,让判词不再是枯燥的依据法律条款简单的对号入座,而是像拉伦茨教授所说的那样,能够用有血有肉的东西来支撑起法律的框架。
期待闪烁着哲理光芒的判词成为常态,显然对法官的综合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法官不是被动的法律阅读器,而是法律精神的创造者。案例法判决需要这样的法官,需要这样的判词;而成文法的国度里,他们的法官同样需要具备类似的素养。而这一点,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目前似乎还不多见。佛山法院的法官最终支持龙女士,判定她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得到舆论的肯定,有正义感和责任感的法官们,是否该从舆论的支持声音中感到无形的压力,而不是沾沾自喜?
学无止境,法无定例。判词是法律文化的结晶,如何把判词当作文化精品来创造,民众期盼,历史也在等待。我们的各级法官们,惟有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升自己的知识素养,善于创造性地诠释法律,是历史赋予这个职业从业者的历史使命。写出一份份闪烁着哲理光芒的判词,每一位法官都责无旁贷!
新闻链接:http://msn.ynet.com/view.jsp?oid=49789921
http://art.swust.edu.cn:1188/baokan/2009-3-26/XiKePingLun-ShanLuoZhaoZheLiGuangHuangDePanCiDangChengChangTa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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