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色魔四年强奸30人谁该对此负责
2009-08-20 16:39阅读:
二十日上午,在吉林省德惠市连续实施强奸犯罪三十起,抢劫、入户抢劫多次的被告人刘加军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据法院介绍,被告人刘加军因涉嫌犯强奸罪,于二00七年八月被刑事拘留,同年九月被逮捕。
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刘加军自二00三年二月至二00七年八月期间,实施强奸犯罪三十起,强奸妇女三十人,其中未成年人十五人,还在强奸中多次实施抢劫、入户抢劫。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加军在一定区域内长时间连续多次强奸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引起当地妇女恐慌,严重扰乱民众生活,犯罪气焰十分嚣张,社会危害性极大,故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加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后,刘加军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中级法院于二十日上午对刘加军执行了枪决。
虽然罪犯罪有应得,去见了阎王爷,但令人费解的是,为何短短四年时间内,罪犯能强奸30人?是受害人不报案,还是警察侦破不力,让罪犯有了一再得手的机会?这是一个可怕的暴力案件,色魔为何能轻车熟路地实施犯罪,看似在警方的眼皮底下作案,警方却无能为力。不知道那些受害人作何感想?社会和谐如果要没有安全感的女性牺牲作为代价,是否太悲哀?
也许很多的理由都能遮盖过去,但罪犯对于当地社会安定构成的威胁难免惊魂,在当地警方庆功取得侦破“成果”的同时,是否有必要追究相关者渎职或者不作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