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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包"小三"欠债法院判我同还

2013-11-11 22:51阅读:
事由。龚某和杜某系夫妻,本来日子过的和和美美,却不料龚某有了外遇。自此,龚某的开销剧增,家里也经常有争吵。2011年11月,龚某携新欢到银行申请巨额贷款,为了使贷款顺利得到批准,他偷拿了妻子杜某的身份证,让新欢在配偶处签了杜某的名字。事后,龚某无力偿还全部欠款,故而被诉至法院。审理中,妻子杜某方知此事,经过鉴定,证实贷款手续中的配偶签名确实非杜某所签。杜某因此抗辩,拒绝共同偿还欠款。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对外债务,判令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欠款。
评论。你看冤不冤?老公贷款包养小三,结果欠下了债还要老婆共同偿还。尽管从法律上讲是那个理,但是这个判案也太奇葩了吧?如果杜某的丈夫是做生意欠了债,当然妻子应该共同承担,那是因为为了这个家,这个道理很好理解,既然享受收益,那就得共担风险。可是,这老公包小三,其行为就是实实在在破坏这个家庭、破坏夫妻感情,难道这也得夫妻共同承担?作为妻子,这不是要承受感情和金钱双重损失的打击么?这明显不合理!
博主不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但是也知道合理性是法律的属性之一。这是其一。其二,判例具有示范性。正如前一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广东高院关于打飞机不算卖淫、违法不入罪的判例一样,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特别巨大,会引起其他人纷纷效法的。不对丈夫从银行贷款的具体行为与用途做调查,而仅仅从法律条款上找答案,这样判的结果,会鼓励某些居心不良的人(男或女)钻法律的空子,尤其是类似夫妻关系不好、甚至于处于恶化之中人来说,从此有了可以效法的榜样。其三,增加了夫妻关系的危机。因为有了这样的先例,会让很多夫妻间彼此有了防范。这一方面会影响夫妻感情,另一方面会增加防范成本,造成人人自危的紧张局面,家庭和夫妻关系恐难和谐。而这一点对于那些夫妻关系刚刚有隙的人来说,往往可能因为过度防范而失去了挽回机会。
从这个角度看,这个案子应该推倒重来。否则,法律实际维护的不是社会秩序,而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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