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同为“通知书”,有啥不一样
2023年12月22日 转自中国税务报
作者:邹水贤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出具规范的税务文书。税务文书,通常理解为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文书主要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税务文书。实务中,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使用范围相对广泛。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容易混淆这两类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对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中,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使用作了明确说明: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留抵退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中,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使用也做了明确说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设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时使用。
从时限要求上看,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列事项不同,其时限要求有所不同。比如,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
同为“通知书”,有啥不一样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