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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新审计报告准则(附12项新准则Word版全文)

2016-12-29 12:32阅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准则),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于A+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H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2. 对于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3. 对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视同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4. 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11项准则(详见附件3)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 本批审计准则一览表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
2.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2.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2.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2.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2.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3.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废止的11项准则
财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 1

本批审计准则名称一览表

一、新制定的审计准则(1项)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504号——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二、实质性修订的审计准则(6项)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501号——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502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503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151号—— 与治理层的沟通;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24号—— 持续经营;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521号—— 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
三、仅作出文字调整的审计准则(5项)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111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01号—— 审计证据;
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32号—— 期后事项;
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41号—— 书面声明。
附件2.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2016年12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包括沟通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旨在通过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提供额外的信息,以帮助其了解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能够帮助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了解被审计单位,以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的领域。
第四条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就与被审计单位、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已执行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进一步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提供基础。
第五条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以注册会计师已就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不能代替下列事项:
(一)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披露,或为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而作出的披露(如适用);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根据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三)当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进行报告。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也不是注册会计师就单一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决定或委托方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形。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本准则同样适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不得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沟通。
第二章
第七条 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第三章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以在审计报告中描述关键审计事项的方式沟通这些事项。
第四章
第一节 确定关键审计事项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或识别出的特别风险;
(二)与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包括被认为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的领域相关的重大审计判断;
(三)本期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的事项中,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从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
第二节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设一部分,以“关键审计事项”为标题,并在该部分使用恰当的子标题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关键审计事项部分的引言应当同时说明下列事项:
(一)关键审计事项是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
(二)关键审计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注册会计师不对关键审计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如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某些事项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沟通这些事项。
第十三条 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索引至财务报表的相关披露(如有),并同时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事项被认定为审计中最为重要的事项之一,因而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
(二)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第十四条 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描述每项关键审计事项:
(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某事项;
(二)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公开披露与该事项有关的信息,则本项规定不适用。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者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就其性质而言都属于关键审计事项。然而,这些事项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进行描述,并且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不适用于这些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审计准则的规定报告这些事项,并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提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
第十六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确定不存在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或者仅有的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是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设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对此进行说明。
第三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一)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存在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如适用)。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的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以及针对每一事项,根据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是否将其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及理由;
(二)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存在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或者仅有的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是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事项(如适用);
(三)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项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如适用)。
附件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作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进行相应调整。其他审计准则也包含出具审计报告时适用的报告要求。
第三条 本准则建立在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基础上,适用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当某一审计业务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时,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该审计业务。
第四条 本准则中的要求旨在于两个方面作出恰当平衡:一是要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可比性,二是要在审计报告中提供对使用者更相关的信息以增加审计报告的价值。在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将有助于使用者更容易识别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的审计项目,从而增强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同时有助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和识别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二章
第五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第六条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八条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无保留意见,是指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时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三章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二)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达审计意见。
第四章
第一节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为了形成审计意见,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得出结论,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
在得出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规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构成重大错报;
(三)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作出的评价。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
在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的质量,包括表明管理层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向的迹象。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了所选择和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二)所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并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三)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信息的影响;
(六)财务报表使用的术语(包括每一财务报表的标题)是否适当。
第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的评价还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财务报表的整体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
(二)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相关交易和事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二节 审计意见的类型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
第十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第十九条 如果财务报表没有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与管理层讨论,并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和该事项得到解决的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三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审计意见;
(四)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五)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
(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十)报告日期。
在适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关键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的要求载明收件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第一部分应当包含审计意见,并以“审计意见”作为标题。
第二十五条 审计意见部分还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指出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三)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
(四)提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指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第二十六条 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应当使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辞。
第二十七条 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财务报告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部分指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或者指明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部分。该部分应当紧接在审计意见部分之后,并包括下列方面:
(一)说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二)提及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部分;
(三)声明注册会计师按照与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声明中应当指明适用的职业道德要求,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四)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相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部分。审计报告中应当使用特定国家或地区法律框架下的恰当术语,而不必限定为“管理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恰当的术语可能是“治理层”。
第三十条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部分应当说明管理层负责下列方面: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和使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并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对管理层评估责任的说明应当包括描述在何种情况下使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
第三十一条 当对财务报告过程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与履行上述第三十条所述责任的人员不同时,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部分还应当提及对财务报告过程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该部分的标题还应当提及“治理层”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法律框架中的恰当术语。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说明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说明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
(三)说明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
在说明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两种做法中选取一种:
(一)描述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二)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提供关于重要性的定义或描述。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说明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二)通过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对审计工作进行描述。这些责任包括: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当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时,应当略去上述“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表述。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注册会计师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三)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适用时,通过说明下列事项,进一步描述注册会计师在集团审计业务中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集团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注册会计师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
3.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说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识别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二)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指出注册会计师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三)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决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因而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第三十六条 除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责任外,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履行其他报告责任,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将其单独作为一部分,并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为标题,或使用适合于该部分内容的其他标题,除非其他报告责任涉及的事项与审计准则规定的报告责任涉及的事项相同。如果涉及相同的事项,其他报告责任可以在审计准则规定的同一报告要素部分列示。
第三十七条 如果将其他报告责任在审计准则要求的同一报告要素部分列示,审计报告应当清楚区分其他报告责任和审计准则要求的报告责任。
第三十八条 如果审计报告将其他报告责任单独作为一部分,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应当臵于“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标题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部分置于“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部分之后。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项目合伙人和另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注明项目合伙人。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四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
(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
(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时,还可能同时被要求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除了提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外,还可能同时提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同时提及: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存在冲突,即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也不会导致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情形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准则不要求增加;
(二)如果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规定的结构或措辞,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所有要素。
第四十四条 如果审计报告同时提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审计报告应当指明审计准则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第四节 与财务报表一同列报的补充信息
第四十五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作要求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业判断,评价补充信息是否由于其性质和列报方式而构成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补充信息构成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将其涵盖在审计意见中。
第四十六条 如果认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作要求的补充信息不构成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些补充信息的列报方式是否充分、清楚地使其与已审计财务报表相区分。如果未能充分、清楚地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改变未审计补充信息的列报方式。如果管理层拒绝改变,注册会计师应当指出未审计的补充信息,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这些补充信息未审计。
附件2.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形成审计意见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当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进行相应调整。
在任何情形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报告要求均适用,本准则不再重述其规定,除非本准则明确涉及或修改这些报告要求。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取决于下列事项:
(一)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还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
第二章
第四条 非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五条 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三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财务报表清楚地发表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第四章
第一节 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形
第七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第二节 确定非无保留意见的类型
第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第九条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如果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第十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一条 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二条 在承接审计业务后,如果注意到管理层对审计范围施加了限制,且认为这些限制可能导致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消除这些限制。
第十三条 如果管理层拒绝消除本准则第十二条提及的限制,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沟通,并确定能否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其影响:
(一)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二)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以至于发表保留意见不足以反映情况的严重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可行时解除业务约定(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如果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解除业务约定被禁止或不可行,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五条 如果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解除业务约定前,与治理层沟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将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所有错报事项。
第十六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对按照相同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发表无保留意见。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包含无保留意见,将会与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的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相矛盾。
第三节 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第十七条 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除在审计报告中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的审计报告要素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
(一)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这一标题修改为恰当的标题,如“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形成否定意见的基础”或“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二)在该部分对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具体金额(包括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定量披露)相关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并量化该错报的财务影响。如果无法量化财务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该部分说明这一情况。
第十九条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叙述性披露相关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解释该错报错在何处。
第二十条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相关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与治理层讨论未披露信息的情况;
(二)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描述未披露信息的性质;
(三)如果可行并且已针对未披露信息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包含对未披露信息的披露,除非法律法规禁止。
第二十一条 如果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即使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注意到的、将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所有其他事项及其影响。
第二十三条 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意见部分使用恰当的标题,如“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当由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发表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部分说明:注册会计师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导致发表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部分使用“除……可能产生的影响外”等措辞。
第二十五条 当发表否定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部分说明: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形成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后附的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
第二十六条 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说明注册会计师不对后附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二)说明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三)修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规定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的说明,改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审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表述,在对注册会计师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说明中,包含恰当的措辞如“保留”或“否定”。
第二十八条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审计报告中不应当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项中规定的要素,即:
(一)提及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部分;
(二)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注册会计师责任作出的表述进行修改,仅包含下列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以出具审计报告;
(二)但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注册会计师在独立性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的声明。
第三十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当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规定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也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规定的其他信息部分。
第四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三十一条 当拟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导致拟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况,以及拟使用的非无保留意见措辞。
附件2.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以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如果认为必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供补充信息,以提醒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及其应用指南针对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作出了规定并提供了指引。如果审计报告中包含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本准则规范了关键审计事项和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提供的补充信息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及其应用指南针对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沟通作出了规定并提供了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及其应用指南针对审计报告中与其他信息相关的沟通作出了规定并提供了指引。
第五条 本准则附录1和附录2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提出具体要求。在这些情况下,本准则对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格式的要求同样适用。
第二章
第六条 强调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七条 其他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事项,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
第三章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但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第一节 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
第九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第十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强调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强调事项段作为单独的一部分臵于审计报告中,并使用包含“强调事项”这一术语的适当标题;
(二)明确提及被强调事项以及相关披露的位臵,以便能够在财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描述。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三)指出审计意见没有因该强调事项而改变。
第二节 审计报告中的其他事项段
第十一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沟通虽然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
(一)未被法律法规禁止;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该段落作为单独的一部分,并使用“其他事项”或其他适当标题。
第三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十三条 如果拟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和拟使用的措辞与治理层沟通。
附录1:其他审计准则对强调事项段的具体要求
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强调事项段,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九条第(二)项;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五条。
附录2:其他审计准则对其他事项段的具体要求
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事项段,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
附件2.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种治理结构和规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并针对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的情形以及上市实体提出了特殊考虑。本准则并不规范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或所有者的沟通,除非他们同时履行治理职责。
第三条 本准则是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但对于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如果治理层对其他历史财务信息的编制负有监督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考虑到有效的双向沟通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性,本准则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并明确了应当与其沟通的一些具体事项。
作为对本准则沟通要求的补充,本准则附录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需要沟通的补充事项作出了规定。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针对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律法规、业务约定或其他规定可能要求沟通本准则或其他审计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条 本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的沟通。但是,有效的双向沟通十分重要,这有助于:
(一)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了解与审计相关事项的背景,并建立建设性的工作关系,在建立这种关系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例如,治理层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确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来源,以及提供有关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信息;
(三)治理层履行其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与治理层沟通本准则要求的事项,管理层也有责任就治理层关心的事项与治理层进行沟通,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不减轻管理层的这种责任。同样,管理层与治理层就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沟通的事项进行的沟通,也不减轻注册会计师沟通这些事项的责任。但是,管理层就这些事项进行的沟通可能会影响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或时间安排。
第七条 清晰地沟通审计准则要求的特定事项是每项审计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审计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专门实施程序,以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八条 法律法规可能限制注册会计师就某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例如,法律法规可能明确禁止某些沟通或其他行为,以避免妨碍有关机构调查实际发生的或涉嫌的非法行为。
在某些情形下,注册会计师的保密义务与沟通义务之间的潜在冲突可能十分复杂,此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章
第九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成员。
第十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就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与治理层进行清晰的沟通;
(二)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
(三)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推动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之间有效的双向沟通。
第四章
第一节 沟通的对象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如审计委员会)或个人沟通,应当确定是否还需要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例如,在一家小企业中,仅有的一名业主管理该企业,并且没有其他人负有治理责任。此时,如果就本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需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然而,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第二节 沟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包括:
(一)注册会计师负责对管理层在治理层监督下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和发表意见;
(二)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包括识别出的特别风险。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披露)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在适当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解释为何某项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下可以接受的重大会计实务,并不一定最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二)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三)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的书面声明,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四)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情形(如有);
(五)审计中出现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监督财务报告过程相关的所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实体,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下列内容:
(一)就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了独立性作出声明;
(二)根据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为被审计单位和受被审计单位控制的组成部分提供审计、非审计服务的收费总额。
这些收费应当分配到适当的业务类型中,以帮助治理层评估这些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
(三)为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已经采取的相关防范措施。
第三节 沟通的过程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沟通的形式、时间安排和拟沟通的基本内容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采用口头形式沟通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书面沟通不必包括审计过程中的所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本准则第十八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充分。如果认为双向沟通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以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能力的影响,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口头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包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记录沟通的时间和对象。
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书面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存一份沟通文件的副本,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附录:(参见本准则第四条)

质量控制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对与治理层沟通的具体要求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第十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六条;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八条;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四条;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九条;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六十二条;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十三条;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十七条;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16.《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附件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责任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财务报表是基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并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的假设编制的。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被审计单位、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关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例如,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持续经营假设与某些按照计税核算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无关)。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则被审计单位对其资产和负债的记录是建立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变现资产、清偿债务的基础上的。
第三条 某些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要求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并规定了与此相关的需要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和相关财务报表披露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然而,如本准则第二条所述,如果持续经营假设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即使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管理层也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评估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涉及在特定时点对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作出判断,这些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具有固有不确定性。下列因素与管理层的判断相关:
(一)某一事项或情况或其结果出现的时点距离管理层作出评估的时点越远,与事项或情况的结果相关的不确定性程度将显著增加。
因此,大多数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规定了管理层应当考虑所有可获得信息的期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状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受外部因素影响的程度,将影响对事项或情况的结果作出的判断;
(三)对未来的所有判断都以作出判断时可获得的信息为基础。
管理层作出的判断在当时情况下可能是合理的,但之后发生的事项可能导致事项或情况的结果与作出的判断不一致。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结论,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即使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注册会计师的这种责任仍然存在。
第七条 如果存在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不再持续经营的未来事项或情况,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这些未来事项或情况作出预测。相应地,注册会计师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不能被视为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
第二章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就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结论;
(二)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三)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九条 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在进行考虑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管理层是否已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
如果管理层已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并确定管理层是否已识别出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如果管理层已识别出这些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讨论应对计划。
如果管理层未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其拟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理由,询问管理层是否存在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十条 针对有关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警觉。
第二节 评价管理层的评估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
第十二条 在评价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时,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期间应当与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间更长)的规定作出评估的涵盖期间相同。
如果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涵盖的期间短于自财务报表日起的十二个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将其至少延长至自财务报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第十三条 在评价管理层作出的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评估是否已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三节 询问超出管理层评估期间的事项或情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是否知悉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四节 识别出事项或情况时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如果识别出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包括考虑缓解因素),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下简称重大不确定性)。
这些程序应当包括:
(一)如果管理层尚未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提请其进行评估;
(二)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这些计划的结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管理层的计划对于具体情况是否可行;
(三)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编制现金流量预测,且在评价管理层未来应对计划时对预测的分析是考虑事项或情况未来结果的重要因素,评价用于编制预测的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并确定预测所基于的假设是否具有充分的支持;
(四)考虑自管理层作出评估后是否存在其他可获得的事实或信息;
(五)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供有关未来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声明。
第五节 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已就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就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得出结论。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运用职业判断,就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鉴于不确定性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为了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管理层有必要适当披露该不确定性的性质和影响,则表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适合具体情况,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一)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的应对计划;
(二)财务报表是否已清楚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由此导致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 如果已识别出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认为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则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对这些事项或情况作出充分披露。
第六节 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条 如果财务报表已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但根据判断认为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
(一)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八条所述事项的披露;
(二)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未充分披露该事项。
第二十三条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管理层不愿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作出评估或延长评估期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七节 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就识别出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进行沟通,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与治理层的沟通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这些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
(二)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
(三)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是否充分;
(四)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如适用)。
第八节 严重拖延对财务报表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财务报表日后严重拖延对财务报表的批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拖延的原因。如果认为拖延可能涉及与持续经营评估相关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有必要实施的追加的审计程序,并考虑对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就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的结论的影响。
附件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无论其他信息是财务信息还是非财务信息。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报告可能是一份单独的文件,也可能是服务于相同目的的系列文件组合。
第二条 本准则以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为背景。因此,本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目标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中描述的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为背景来理解。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超过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第三条 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阅读和考虑其他信息,是由于如果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或者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可能表明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两者均会损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此类重大错报也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第四条 本准则也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即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以下信息发生关联: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且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会产生误导。
第五条 其他信息中,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旨在与财务报表中的金额或其他项目相一致,或者对其进行概括,或者为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针对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已经了解到一些情况。
第六条 无论在审计报告日之前还是之后获取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除适用的报告责任外)均适用。
第七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
(一)财务信息初步公告;
(二)证券发行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设定的责任,不构成对其他信息的鉴证。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可能就其他信息对注册会计师提出超出本准则范围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
第十条 年度报告,是指管理层或治理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惯例,一般以年度为基础编制的、旨在向所有者(或类似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实体经营情况和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反映于财务报表)信息的一个文件或系列文件组合。一份年度报告包含或随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常包括实体的发展,未来前景、风险和不确定事项,治理层声明,以及包含治理事项的报告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是指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信息的错报,是指对其他信息作出不正确陈述或其他信息具有误导性,包括遗漏或掩饰对恰当理解其他信息披露的事项必要的信息。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已经阅读其他信息的情况下:
(一)考虑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二)考虑其他信息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三)当注册会计师识别出此类重大不一致似乎存在时,或者注册会计师知悉其他信息似乎存在重大错报时,予以恰当应对;
(四)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章
第一节 获取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通过与管理层讨论,确定哪些文件组成年度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计划公布这些文件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二)就及时获取组成年度报告的文件的最终版本与管理层作出适当安排。如果可能,在审计报告日之前获取;
(三)如果本条第(一)项中确定的部分或全部文件在审计报告日后才能取得,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声明上述文件的最终版本将在可获取时并且在被审计单位公布前提供给注册会计师,以使注册会计师可以完成本准则要求的程序。
第二节 阅读并考虑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其他信息。在阅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考虑其他信息和财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作为考虑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他信息中选取的金额或其他项目(这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旨在与财务报表中的金额或其他项目相一致,或对其进行概括,或为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与财务报表中的相应金额或其他项目进行比较,以评价其一致性;
(二)在已获取审计证据并已得出审计结论的背景下,考虑其他信息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第十六条 当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阅读其他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与财务报表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不相关的其他信息中似乎存在重大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
第三节 当似乎存在重大不一致或其他信息似乎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应对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出似乎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知悉其他信息似乎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必要时,实施其他程序以确定:
(一)其他信息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三)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是否需要更新。
第四节 当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应对
第十八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其他信息:
(一)如果管理层同意作出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更正已经完成;
(二)如果管理层拒绝作出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与治理层进行沟通,并要求作出更正。
第十九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且在与治理层沟通后其他信息仍未得到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恰当措施,包括:
(一)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就注册会计师计划如何在审计报告中处理重大错报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二)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一)如果其他信息得以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实施必要的程序;
(二)如果与治理层沟通后其他信息未得到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法律权利和义务,并采取恰当的措施,以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恰当关注未更正的重大错报。
第五节 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需要更新时的应对
第二十一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本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所述的程序,认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者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需要更新,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他审计准则作出恰当应对。
第六节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存在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个单独部分,以“其他信息”为标题:
(一)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已获取或预期将获取其他信息;
(二)对于上市实体以外其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已获取部分或全部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果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其他信息部分,该部分应当包括:
(一)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的说明。
(二)指明:
1.注册会计师于审计报告日前已获取的其他信息(如有);
2.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预期将于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如有)。
(三)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未涵盖其他信息,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不发表(或不会发表)审计意见或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四)描述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对其他信息进行阅读、考虑和报告的责任。
(五)如果审计报告日前已经获取其他信息,则选择下列二者之一进行说明:
1. 说明注册会计师无任何需要报告的事项;
2.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的重大错报,说明其他信息中的未更正重大错报。
第二十四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保留或者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要求的说明的影响。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与本准则相关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实施的程序;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所针对的其他信息的最终版本。
附件2.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第三条 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后,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其他的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八条 如果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沟通。在下列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拟议的审计业务:
(一)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
(二)注册会计师未能与管理层达成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及的一致意见。
第二节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管理层的责任;
(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 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除了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的事实外,不必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似,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法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管理层的责任;如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这些责任。
第三节 连续审计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需要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第四节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五条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二)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第五节 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十八条 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规定是否与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存在冲突。
如果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沟通补充规定的性质,并就下列事项之一达成一致意见:
(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能否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
(二)对财务报表中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可以作出相应修改。
如果无法采取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九条 如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一)管理层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以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使用者关注额外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中不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等措辞,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 如果不具备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但相关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该项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财务报表误导的性质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该事项。
第二十一条 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
(二)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减轻这种误解。
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按照相关部门的这类规定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附件2.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二)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四)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五)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实施质量控制复核与检查;
(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章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六条 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实物或电子形式存储构成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
第七条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具有审计实务经验,并且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审计过程;
(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三章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章
第一节 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节 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第十一条 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讨论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三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如何处理该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如何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以及偏离的原因。
第十五条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实施了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相应变动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除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归整工作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
(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附录:其他审计准则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
本附录列示了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考虑本附录中列示的事项,并不能代替考虑本准则和应用指南中的规定。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二十九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四条;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五条;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六条;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八条;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九条;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六十三条;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第十三条;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附件2.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确定审计证据的构成,明确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和评价所有审计证据。其他审计准则对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等准则规范了审计的具体方面对审计证据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等准则规范了针对特定问题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等准则规范了获取审计证据需要实施的具体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准则规范了对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评价。
第三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相关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复印、传真或通过拍摄、数字化或其他方式转化成电子形式的文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通过函证等方式从独立来源获取的相互印证的信息,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记录或管理层书面声明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
第二章
第四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
第五条 会计记录,是指对初始会计分录形成的记录和支持性记录。例如,支票、电子资金转账记录、发票和合同;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会计分录以及对财务报表予以调整但未在账簿中反映的其他分录;支持成本分配、计算、调节和披露的手工计算表和电子数据表。
第六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第七条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四章
第一节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节 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第十三条 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第三节 选取测试项目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在设计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以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
第四节 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对审计证据可靠性存有疑虑
第十五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附件2.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期后事项的责任,制定本准则。对于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相关的事项,本准则不予规范,而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作出规范。然而,这种其他信息可能揭示出本准则范围内的期后事项。
第二条 财务报表可能受到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影响。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专门提及期后事项,将其区分为下列两类:
(一)对财务报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
(二)对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
审计报告的日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表明,注册会计师已考虑其知悉的、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和交易的影响。
第二章
第三条 期后事项,是指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知悉的事实。
第四条 财务报表日,是指财务报表涵盖的最近期间的截止日期。
第五条 审计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
第六条 财务报表报出日,是指审计报告和已审计财务报表提供给第三方的日期。
第七条 财务报表批准日,是指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并且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日期。
第三章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是否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反映;
(二)恰当应对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知悉的、且如果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报告的事实。
第四章
第一节 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所有在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均已得到识别。但是,注册会计师并不需要对之前已实施审计程序并已得出满意结论的事项执行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以使审计程序能够涵盖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或尽可能接近审计报告日)之间的期间。
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风险评估的结果。这些程序应当包括:
(一)了解管理层为确保识别期后事项而建立的程序;
(二)询问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确定是否已发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
(三)查阅被审计单位的所有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在财务报表日后举行会议的纪要,在不能获取会议纪要的情况下,询问此类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查阅被审计单位最近的中期财务报表(如有)。
第十一条 在实施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出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应当确定这些事项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反映。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的规定,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供书面声明,确认所有在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应予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均已得到调整或披露。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知悉的事实
第十三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在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如果知悉了某事实,且若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与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讨论该事项;
(二)确定财务报表是否需要修改;
(三)如果需要修改,询问管理层将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处理该事项。
第十四条 如果管理层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修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二)除非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形适用,将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修改后的财务报表被批准的日期。
第十五条 在有关法律法规或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禁止的情况下,如果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修改仅限于反映导致修改的期后事项的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也仅对有关修改进行批准,注册会计师可以仅针对有关修改将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下列处理方式之一:
(一)修改审计报告,针对财务报表修改部分增加补充报告日期,从而表明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仅限于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所述的修改;
(二)出具新的或经修改的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仅限于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所述的修改。
第十六条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不要求管理层报出经修改的财务报表,相应地,注册会计师也无需出具经修改的或新的审计报告。然而,如果认为管理层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没有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审计报告尚未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然后再提交审计报告;
(二)如果审计报告已经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管理层和治理层(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作出必要修改前不要向第三方报出。如果财务报表在未经必要修改的情况下仍被报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设法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报出后知悉的事实
第十七条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了某事实,且若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与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讨论该事项;
(二)确定财务报表是否需要修改;
(三)如果需要修改,询问管理层将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处理该事项。
第十八条 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修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二)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
(三)除非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形适用,将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修改后的财务报表被批准的日期;
(四)如果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形适用,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修改审计报告或提供新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新的或经修改的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修改原财务报表的详细原因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原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如果管理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也没有在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修改的情况下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管理层和治理层(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将设法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
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通知管理层或治理层,而管理层或治理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设法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
附件2.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
第三条 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取的必要信息,也是审计证据。
第四条 尽管书面声明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管理层已提供可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体认定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章
第五条 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
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
第六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管理层时,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管理层负责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第三章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向管理层获取其认为自身已履行编制财务报表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完整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
(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或其他审计准则有要求,通过书面声明支持与财务报表或具体认定相关的其他审计证据;
(三)恰当应对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或管理层不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书面声明的情况。
第四章
第一节 提供书面声明的管理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
第二节 针对管理层责任的书面声明
第九条 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其根据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履行了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的责任。
第十条 针对提供的信息和交易的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就下列事项提供书面声明:
(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已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允许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相关信息以及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管理层责任的描述方式,在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书面声明中对管理层责任进行描述。
第三节 其他书面声明
第十二条 除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要求的书面声明外,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获取一项或多项其他书面声明,以支持与财务报表或者一项或多项具体认定相关的其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这些书面声明。
第四节 书面声明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第十三条 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
第五节 书面声明的形式
第十四条 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致送注册会计师。如果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层就其责任作出书面公开陈述,并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陈述提供了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声明,则这些陈述所涵盖的相关事项不必包括在声明书中。
第六节 对书面声明可靠性的疑虑以及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书面声明
第十五条 如果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诚信、道德价值观或勤勉尽责存在疑虑,或者对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承诺或贯彻执行存在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这些疑虑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如果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设法解决这些问题。如果问题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诚信、道德价值观或勤勉尽责的评估,或者重新考虑对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承诺或贯彻执行的评估,并确定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不一致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书面声明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所提及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如果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一项或多项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二)重新评价管理层的诚信,并评价该事项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提及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该事项对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一)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诚信产生重大疑虑,以至于认为其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要求作出的书面声明不可靠;
(二)管理层不提供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书面声明。
附录:其他审计准则对书面声明的具体要求
附件3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废止的11项准则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六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五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十二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七条;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七条;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二条;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二条;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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