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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透露重要信息,这家明星上市公司的明星董事长被处罚

2019-02-12 06:58阅读:
随意透露重要信息,这家明星上市公司的明星董事长被处罚
在1月16日格力电器召开的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董事长董明珠在答股东提问时表示,2018年格力电器预计营收将达2000亿元,税后利润预计超过260亿元。董明珠不经意的回答,没想到跨越了“红线”。1月31日,广东证监局称董明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决定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董明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或许是已意识到董明珠的失言,当晚格力电器即披露了2018年业绩预告,预告证明董明珠所言非虚。即使如此,17日深交所还是向上市公司下发了关注函,对董明珠的违规行为表示了“关注”。并要求格力电器严格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遵守并促使有关人员遵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尽管格力电器的董秘认为,董明珠透露上市公司业绩信息时,股市已经收市,但董明珠违规却是不争的事实,股市收市并且上市公司随后补发业绩预告,只是没有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格力无须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而已,与股市是否收市并没有关系。
事实上,董明珠提前透露格力电器2018年业绩状况的违规行为是非常明显的。如《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业绩预告是属于上市公司必须依法披露的信息,董明珠通过口头发布,而不是上市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已构成违规。再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董明珠提前披露信息的行为,只向参加股东大会的投资者进行了披露,格力电器2018年业绩状况,没有向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此外,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董明珠的所作所为,也明显违反发该规定。
高管违规披露上市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董明珠并非第一人。2017年12月份,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在接受采访时曾声称泰禾集团2018年销售额的目标是再翻一番至2000亿元,结果引来深交所的关注函,也在市场上引发争议。今年1月12日,美的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方洪波在一论坛上透露美的集团2018年预计税前利润260亿元,再创新高。上述案例中,违规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都身居要职,这实际上也成为类似案例的一大特色。
董明珠等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违规行为,应引起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思考:其一是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该如何披露?其二是如何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披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对于第一个问题,《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都有明文规定,唯一不足的是对于违规行为,处罚太轻。特别是60万元的顶格处罚,对上市公司而言,没有丝毫的威慑力,也无法在市场上起到警示作用。个人以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大幅提高违规成本不可或缺。
对于第二个问题,个人则有如下建议。一是像上市公司的董秘一样,上市公司包括董事长在内的高管也须持证上岗。高管需要系统地学习《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并在通过考试后才能获得任职资格。
二是对于泄露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的高管,除了证监会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外,深交所也应该进行严厉的纪律处分,并记入高管个人的诚信档案,为相关违规人员今后是否能继续担任高管提供依据。
三是建议专门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不当人选考核制度。从全方位对上市公司高管进行考核,比如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与股东利益、泄露重大未公开信息的高管,都应认定为高管的不当人选,以规范上市公司高管的日常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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