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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吹哨人保护法案》的发展历程

2020-10-16 03:19阅读:
美国《吹哨人保护法案》的发展历程


一名政府公职人员,如果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发现自己所在的组织或者上司,正在试图隐瞒某个重大事项,并且通过各种手段把要隐瞒的重大事项作为秘密永久隐瞒下去。而隐瞒这个重大事项并把它作为秘密,会损害到重大的公共利益,甚至危害到国家安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名政府公职人员应不应该向媒体披露这个秘密?如果披露了这个秘密,那么,他会不会因此而受到泄密或者滥用职权的刑事起诉呢?
美国《吹哨人保护法案》的制定过程可以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参考。
《吹哨人保护法案》最早可以溯源到发生在1972年的水门事件,当时的民主党总部遭窃听,美国联邦调查局组成专案组,在特别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调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当时在任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可能卷入事件,调查组接到来自联邦调查局最高层的指示:停止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事实不予公开;调查组成员不得向包括媒体在内的外界透露调查的进展。
虽然当时社会舆论关注着窃听事件的调查,但善良的美国人民还没将此事与台上的总统联系起来,总统所面临的危机似乎可以用权势的铁幕遮盖过去。可在调查组中,有一个人却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这个人就是当时任联邦调查局副局长的马克·费尔特。费尔特认为,停止调查是不对的。总统违法,应当与普通公民同罪。从前期调查所取得的证据看,尼克松与窃听事件脱不了干系。但停止调查和禁言的命令,是上级下达的,或许上级扛不住来自白宫的压力,言不由衷。但上级毕竟就是上级,生效的命令必须服从,否则视同抗命,不服从命令、抗命的后果是:因泄密或者渎职,遭受刑事起诉。
费尔特知道,自己站在一个历史的十字路口。保持缄默,服从上级下达的命令,作一个忠诚的下属,不仅可以保住官职,说不定还可以飞黄腾达。但是
,如果听从自己内心良知的召唤,说出真相,推动调查的继续进行,这是一条不归路。
菲尔特就是菲尔特,不是一般人,注定要名留史册。菲尔特最终听从了自己内心良知的召唤,决定说出真相。菲尔特作出决定后,秘密联络了《华盛顿邮报》的记者伍德·沃德,向他爆料。几个星期后,《华盛顿邮报》惊爆内幕,舆论哗然,举国震惊,总统的公众支持率直线下降,国会紧急开会,决定成立独立的调查组。经调查发现,总统与窃听事件密切关联,在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遭到弹劾的总统与主动辞职之间,尼克松选择了后者,尼克松辞职。这就是美国著名的水门事件。
水门事件对美国宪政史的影响是巨大的,事件发生后,独立检察官等各种相关制度陆续出台。同时,各州纷纷通过立法,给新闻记者赋予“庇护盾牌”,即赋予媒体从业人员作证义务的特免权。如果法庭传唤记者出庭作证,记者可以援引特免权拒绝说出匿名消息提供者的名字而免受藐视法庭罪的惩罚,从而保护了记者和匿名消息的提供者。
《华盛顿邮报》采取了很好的保密措施,费尔特的身份在之后的几十年中得到很好的保密。媒体一直用“深喉”来称呼费尔特,“深喉”一词最后也成为匿名消息提供者的泛称。一直到33年后的2005年,已经91岁的费尔特主动向媒体承认自己就是当年的“深喉”,这一事件才最终画上句号。
水门事件曝光之后,对于费尔特的行为,两种意见辩论不休。
反对的意见认为:这么机要的内幕消息,只有高级的调查人员才有可能掌握或者接触。公职人员未经授权就公开内部调查文件,往轻里说,是泄密。往重了说,是渎职犯罪。即使行为人的目的是高尚的,但是,行为的性质是非法的。作为公职人员,应当优先选择法律规定的上诉或者检举渠道,不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向媒体公开内部文件。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向媒体公开内部文件,将对司法公正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支持的意见则认为:公权力有可能被滥用,当权力作恶时,必须有人站出来说“不”,而不是保持沉默。“深喉”向媒体公开文件,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因为其他法律规定的路径被证明走不通。至于职责的冲突,并不是问题。美国的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宣誓效忠的对象,是美国立国的价值和国家利益,而不是上级的命令。在上级的命令与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毫无疑问,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价值大于上级命令的价值,所以选择更大价值,并不违反公职人员的职责。
对这一理念最好的诠注,是《吹哨人保护法案》(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在美国国会立法通过。《吹哨人保护法案》鼓励公民(包括公职人员)参与旨在维护社会公正的行动,特别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贪腐、影响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行为,有权以告密(包括向媒体报料)的方式进行检举。吹哨人不仅不会受到泄密的指控,相反,《吹哨人保护法案》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为他们及他们的家人提供各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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