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公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下文简称《规程》),规定高校理事会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其他物质利益,也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新京报8月16日)
教育部专门就高等学校理事会的建立,发布规范要求,体现出对大学理事会的重视。而明确提到理事、名誉理事不能借职务牟利,也有很强的针对性——一些高校已经成立的理事会(董事会),就变为学校和理事(董事)的利益交换,一些人向大学捐多少钱,就可获得理事(董事)的头衔,进而在大学招生时,可以获得优待。但从理事会《规程》对理事会职能的描述以及理事会产生的办法看,上述要求恐难落地,大学会把理事会作为拓展办学资源的渠道,而当选大学理事会理事,会被理事视为荣誉(以及特权),而非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的责任。
《规程》规定的理事会作用的第一条,就是“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虽然规程也希望理事会“发挥扩大决策民主”的作用,但仅仅是“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这就从根本上决定大学理事会,不是学校办学决策机构,而主要是获得办学资源、搞好社会关系的机构,同时最多具有一定的咨询功能——这还要取决于学校的态度,是否要听理事会的意见。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进一步明晰理事会对学校行政的依附关系,按照《规程》,理事会理事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以及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除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之外,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均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这意味着,理事会中
教育部专门就高等学校理事会的建立,发布规范要求,体现出对大学理事会的重视。而明确提到理事、名誉理事不能借职务牟利,也有很强的针对性——一些高校已经成立的理事会(董事会),就变为学校和理事(董事)的利益交换,一些人向大学捐多少钱,就可获得理事(董事)的头衔,进而在大学招生时,可以获得优待。但从理事会《规程》对理事会职能的描述以及理事会产生的办法看,上述要求恐难落地,大学会把理事会作为拓展办学资源的渠道,而当选大学理事会理事,会被理事视为荣誉(以及特权),而非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的责任。
《规程》规定的理事会作用的第一条,就是“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虽然规程也希望理事会“发挥扩大决策民主”的作用,但仅仅是“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这就从根本上决定大学理事会,不是学校办学决策机构,而主要是获得办学资源、搞好社会关系的机构,同时最多具有一定的咨询功能——这还要取决于学校的态度,是否要听理事会的意见。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进一步明晰理事会对学校行政的依附关系,按照《规程》,理事会理事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以及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除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之外,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均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这意味着,理事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