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一九八零年一月决定要保障发明专利权。四年多之后,经过四十四次的修改,这专利的法例在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通过,决定在八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在我所知的界定及保障私产的法律中,关于发明专利(Patent Law)的是最深奥。其它姑且不谈,单就是要决定什么算是一个发明已不容易。西方有一句成语:「太阳底下没新事」。但若以「不同」来界定「新奇」,则任何新的见解、发现或用不同的旧东西作新的合并运用,都可算是「发明」。假若凡是「新」的都给予专利,那么撇开经济效果不谈,单因纠纷而弄到一团糟是可以肯定的。然而,若发明毫无法律专利的保障,研究所得皆可任人采用,还有谁肯付出大代价去作研究?那么,应用什么准则去断定哪种发明应授予专利权呢?专利的保障应多广、多久?若有人用稍为不同的知识、设计或科技,法官又用什么准则来衡量这个人是否触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呢?
因为困难重重,在私有产权的历史上,发明专利的产权保障是很近代的事。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施行发明专利制度(一四七一年),但保障的效能甚低。在美国,发明专利始于一七九三年,但却要到一八七零年,在专利法上加上占有权(Claim)的概念,将抽象的发明形象化而指明所属的范围,才算是有了可以界定的保障。在科学发达的今天,在发明专利办得最详尽的美国,这专利只保障一小部分的知识资产。虽然如此,要买一个发明专利权的人,在算出这专利可赚的现值之后,他的律师很可能劝他把预算的收益减去三分之二,作为未来可能产生的官司费用。
中国为了要引进科技,要促长科技的进展,就决定施行发明专利的保障;这是个好现象。但作为开始尝试私产的界定及保障,他们却选上了最难的一样入手——抽象的「新」知识专利资产。他们会遇到多种困难是可以肯定的。我希望他们不会被误导,以为一种产权保障已是这么困难,私产制度是行不通的(正如我希望中国不要以为文革动乱后的经济增长,是证明了共产政制的优越性)!
我曾经研读过百多年来有关发明专利权的各种经济理论。在这些理论中,支持和反对这专利权的参半,各执一词,至今仍未有大致上可以称得上是众所认同的观点。我个人认为这些论调错漏
在我所知的界定及保障私产的法律中,关于发明专利(Patent Law)的是最深奥。其它姑且不谈,单就是要决定什么算是一个发明已不容易。西方有一句成语:「太阳底下没新事」。但若以「不同」来界定「新奇」,则任何新的见解、发现或用不同的旧东西作新的合并运用,都可算是「发明」。假若凡是「新」的都给予专利,那么撇开经济效果不谈,单因纠纷而弄到一团糟是可以肯定的。然而,若发明毫无法律专利的保障,研究所得皆可任人采用,还有谁肯付出大代价去作研究?那么,应用什么准则去断定哪种发明应授予专利权呢?专利的保障应多广、多久?若有人用稍为不同的知识、设计或科技,法官又用什么准则来衡量这个人是否触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呢?
因为困难重重,在私有产权的历史上,发明专利的产权保障是很近代的事。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施行发明专利制度(一四七一年),但保障的效能甚低。在美国,发明专利始于一七九三年,但却要到一八七零年,在专利法上加上占有权(Claim)的概念,将抽象的发明形象化而指明所属的范围,才算是有了可以界定的保障。在科学发达的今天,在发明专利办得最详尽的美国,这专利只保障一小部分的知识资产。虽然如此,要买一个发明专利权的人,在算出这专利可赚的现值之后,他的律师很可能劝他把预算的收益减去三分之二,作为未来可能产生的官司费用。
中国为了要引进科技,要促长科技的进展,就决定施行发明专利的保障;这是个好现象。但作为开始尝试私产的界定及保障,他们却选上了最难的一样入手——抽象的「新」知识专利资产。他们会遇到多种困难是可以肯定的。我希望他们不会被误导,以为一种产权保障已是这么困难,私产制度是行不通的(正如我希望中国不要以为文革动乱后的经济增长,是证明了共产政制的优越性)!
我曾经研读过百多年来有关发明专利权的各种经济理论。在这些理论中,支持和反对这专利权的参半,各执一词,至今仍未有大致上可以称得上是众所认同的观点。我个人认为这些论调错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