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不让座罚款条例是在自找麻烦!
2008-07-03 11:02阅读:
如果你在乘坐公交车时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
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昨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这又是一起将社会公共道德法律化的例子。给老弱病残孕及带小孩乘客让座,一直是全国公交倡导的文明乘车行为,车长和售票员的“权限”一直在于提醒、提倡和宣传,但很多时候也收效甚微,于是我们当然相信提出这个建议的人,其用心是希望有助于社会公共道德的恢复。
但事实却并不是有了善良的愿望就能够左右的,在新浪网的调查中,有76%的网友为这项条例投了反对票,理由就是“道德问题不应该法律化!”
我们姑且不论道德问题是不是都不应该法律化,单就一项条例的出台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来说,这项“公交让座条例”也是有着较大的漏洞的。
一般来讲,一项规定的出台,至少要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两个方面,从道德愿望来看,“公交让座条例”是符合社会准则的,但另一方面,它却侵犯了买票上车者应该享受的利益,乘客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他没有权利因为乘客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显见,它首先在合理性上就已经值得商榷了!
再看可操作性,首先关于“老弱病残孕及带小孩乘客”的主体中,孕妇小孩残疾人是很容易分别的,相信一般乘客都会很乐意为他们让座的,而“老弱病”的主体却有着不好区分的界限,50岁算老人吗?60岁算不算?表面上能很准确地看出身体虚弱者和病人吗?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