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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岂能漠视外来务工者?!

2007-08-14 09:30阅读:
[“住房保障的路径选择”系列文章之四]

外来弱势群体:岂能漠视外来务工者?!

住房保障问题成为社会评说的热点,城市外来常住人口依然与之无关,本来这是个有些奇怪的现象,却仍被熟视无睹。继1980年代后,“三农问题”再次成为中央工作重点,户籍改革也已实质性的启动,民工的欠薪及基本保险问题得到缓解。但城市外来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尚远未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frameBorder=0 width=336 scrolling=no height=280>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似乎理由响当当:我们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问题还没解决,哪轮得上你们外地人。但若深究,这一托辞又站不住脚。首先,从缓和城乡差别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上考量,社会保障不应存在“内外有别”现象;其次,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阶段,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中小城镇人口向大城市集聚乃必然趋势,岐视外来人员没有任何道理;再次,外来常住群体,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小白领,都为所在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理应和户籍人口同工同酬,也该享受相近的社会保障。

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为1亿人左右,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2000多家企业的调查表明,外地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9.8%。以上海为例,外来常住人数约为户籍人口的三分之一,占全市就业人口的约40%。2005年《上海外来人员居住问题调查》表明,53.5%的外来务工人员以招聘方提供宿舍和工棚等形式解决住宿问题,其余46.5%则要自行解决,他们以租住农民私房为主,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的占到46.8%;另外,近75%的外来务工人员月收入在636元至1238元之间,对房租租金的支付能力有限。

笔者认为,从现实角度出发,在财力有限
和本地居民住房保障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不能苛求地方很难政府一视同仁的对待外来弱势群体,但有必要遵循“分类解决、分批保障、租赁为主、购买为辅”的原则,对需要帮扶的外来群体进行划分,并分步解决。针对以下四种外来务工群体,分别探寻不同的路径,为其提供适当的住房保障。

第一类人群。现阶段,在外来人口密集的大城市中,如北京、上海、深圳等,
户籍控制仍旧非常严格。现实社会中,存在一批与这些城市户籍人口具有直系或夫妻关系的外来人口,比如上海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才可以迁入另一方的户口。这种由于历史原因或现存制度造成的不太合理、不够人道的事实,使他们当中的中低收入群体,虽然实际上生活于城市,却难以享受当地住房保障。这一群体总量并不大,地方政府完全有能力、有责任解决其居住难题。

第二类人群。对于连续工作3年(或5年)以上,具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属于低收入水平的务工人员,可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房或低租金的市场型租赁房,或者由政府给予货币补贴。考虑到外来常住人口以单身或两人为主,政府在新建公共租赁房时应设计一些宿舍型的集约化住宅。另外,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多集中分布于企业(尤其是制造行业),政府可以引导、资助、监管这些企业逐年修建一批“外来务工人员廉租公寓”。去年,由浙江省多个部门撰写的《我省房地产发展与城镇保障现状与对策》中,对此已有所考量。

第三类人群。自2002年上海首开先河以来,部分城市陆续推出了以人才引进为主导的居住证制度。连续3年(或5年)获得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如果其收入水平符合要求,还应享受购买当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权利。目前,只有北京的居住证制度中允许外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多数城市尚未考虑。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8月开始实施《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中,首次把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和外来常驻人员,以及驻渝部队等,纳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体系中,这是一种比较大胆和超前尝试,符合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四类人群。工作半年以上,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大专以上文凭,收入属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低收入档次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政策性周转住房”,这种房子全部是宿舍型的集体化住宅,租期不能超过一年。其功用主要在于,缓解部分大学毕业生或有一定文凭的外地务工人员找工作期间,或工作不久后的临时性租房困难。目前在上海等城市,群租现象严重,租客以才毕业的年轻人居多,成为社区管理的一大困扰。目前,个别城市开始研究对策,如《郑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明确要建“周转住房”——主要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特定人群的临时性住房困难。

前段时间,北京制定限价房购房群体标准时,针对把外来人口排除在外颇有争议,抗议者多是“北漂族”中有相当财力的群体,相较之下,处境更惨淡的底层外来务工人员,连租房都困难,又有谁帮他们呐喊,为他们解困?各地政府在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切莫忘了外来草根阶层!


系列文章之一:最低收入群体:改革廉租房政策!
系列文章之二:中低收入群体:谁说“租不如买”?
系列文章之三:中等收入群体:政府补贴圆其“私房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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