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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死于私家停车地索赔获支持,法官法盲?

2017-03-17 17:32阅读:
醉驾撞死于私家停车地索赔获支持,法官法盲?
  文/维扬卧龙
  扬子晚报3月14日报道 近日,江苏江阴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凌晨一点多朱某醉酒后驾电瓶车撞到了陈先生停在自家门口的小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先生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遭索赔四十余万元。
  首先要说明一下,轿车车主的车是停在自家门口水泥地上,不是村里公共路面,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不会影响任何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这位被撞死的家伙是自己喝醉酒还去驾驶电动车的,自己头脑不受控制歪歪倒倒跑到车主家水泥路面上撞车撞死的。换句话说,车主在这起人命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醉驾者本人负有完全责任。
  对于这个说法法院也认可,但是法官还是支持了醉驾家属能获十万赔偿的认定,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笔者认为这完全是瞎判胡判!法官判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事发地是车主家的私人地方,不是公共交通路面,并且车主的车没有处在交通状态,没发生交通事故,而是被人为破坏,不但不应该支付赔偿,而还应该找死者家属进行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车被撞肯定会有伤,摊上这事人受精神折磨,索赔精神损失难道不是理所应当吗?
  法官肯定想,车主本人有交强险,还有商业险,判他赔十万,这钱反正保险公司出,对死者家属也尽了人道主义责任,这样的想法简直混蛋透顶!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费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车主自己的合法财产缴纳的,保险公司也不是慈善机构,他们支付了保险,这钱还能不从车主身上慢慢榨回来?
  我国虽然交强险是强制,但是商业险是自愿的,就拿这案子来说,假如车主只是按法律规定买了交强险,没有买商业险,那么按照交强险出事最高赔偿金额2000元来说,是不是意味着车主闭门家中坐,也要给这个自己撞死的人赔偿98000元?此例一开,不是给那些想自我了结的人又指明一条发财方向,以后不想活了就去找豪车撞死,还能给家里撞个十万八万?
  更何况保险公司不是傻瓜,他们赔偿保险金后,来年是要涨保险费的!就拿这位倒霉的车主来说,法院判赔的10万余元虽然由平安财
产保险公司赔付,看起来车主本人没有啥损失,但是第二年他的保险费率会全部上调,无论是强制的交强险还是自愿的商业险,他不会再享受保险公司的折扣优惠。
  保险公司的存在,只是救急而不是慈善,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是帮车主预先拿出一大笔钱来进行善后,但是这钱不是白白支出的,会在以后年度的保险费率中涨回来的,并不会实际抵消。一般出现伤亡事故的情况下上浮的比例会大一些,能够达到30%的数额。也就是说,这位车主将在以后若干年度的商业险中支出这十万元!
  这也是笔者认为法官胡判乱判的原因所在!法官的这个判决,无疑是让所有的车主为自己找死的人支付身后安家费用。这有违车主交纳车险的本意!这还会被有心人恶意利用,不想活或者被动不想活的人,都会找个倒霉的车赚一笔,让保险公司来埋单,车主进行分期还贷付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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