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 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一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野蛮行径,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酷摧残,更是对无罪之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极端践踏。在中国,刑讯逼供起源甚早,周代已见于典籍:“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狱讼。”郑玄注曰:“掠,谓捶治人。”“肆掠”,就是指现在刑讯。
大秦帝国建立以后,深受法家思想熏陶的秦始皇,“专任刑罚……昼断狱……”。作为刑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刑讯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秦律》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根据这一原则,秦朝又对刑讯做了进一步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更言不服,其律当治者,乃谅(笞掠)”。当时虽然不提倡拷讯,但《秦律》在另一法律问答中已列举出“大痍”,即囚犯经刑讯后,肢体将断不能行走,须长官令人扶回的谓之“大痍”。既然作为刑讯的一种事实状态已明文列出,秦拷讯之盛也就可想而知。
西汉时期,因为统治阶级内部倾轧而用刑讯的记载不绝于书。汉初,汉高祖刘邦对预谋行刺的贯高“榜笞数千,刺身,身无可击者”。廷尉杜周曾经毫不掩饰地说:“不服,以掠笞定之。”此语出自主刑大臣之口,不但说明刑讯的合法化,而且使得法吏上下相胥,皆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极尽残忍。汉文帝刘恒虽然废除“肉刑”,但刑讯逼供依然普遍,以至到了汉武帝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
刑讯逼供是一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野蛮行径,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酷摧残,更是对无罪之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极端践踏。在中国,刑讯逼供起源甚早,周代已见于典籍:“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狱讼。”郑玄注曰:“掠,谓捶治人。”“肆掠”,就是指现在刑讯。
大秦帝国建立以后,深受法家思想熏陶的秦始皇,“专任刑罚……昼断狱……”。作为刑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刑讯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秦律》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根据这一原则,秦朝又对刑讯做了进一步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更言不服,其律当治者,乃谅(笞掠)”。当时虽然不提倡拷讯,但《秦律》在另一法律问答中已列举出“大痍”,即囚犯经刑讯后,肢体将断不能行走,须长官令人扶回的谓之“大痍”。既然作为刑讯的一种事实状态已明文列出,秦拷讯之盛也就可想而知。
西汉时期,因为统治阶级内部倾轧而用刑讯的记载不绝于书。汉初,汉高祖刘邦对预谋行刺的贯高“榜笞数千,刺身,身无可击者”。廷尉杜周曾经毫不掩饰地说:“不服,以掠笞定之。”此语出自主刑大臣之口,不但说明刑讯的合法化,而且使得法吏上下相胥,皆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极尽残忍。汉文帝刘恒虽然废除“肉刑”,但刑讯逼供依然普遍,以至到了汉武帝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