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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经济》读书报告

2008-02-26 00:53阅读:
《创意经济》读书报告

  约翰·霍金斯先生写的《创意经济》一书主要探讨了创意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如何将创意、知识产权、管理、资本、财富——相结合,使之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框架。其中真正算新的是它们之间关系的特质和程度及两者如何结合,共同创造非比寻常的价值和财富。本书的结构为:第一章探讨创意的特质;第二章首先讨论创意产品,并兼顾知识产权;然后详细的分析政府与创作者之间的“产权和约”,这是判断何为公有及何为私有的标准。在这两个概览性的章节后,第三章转换目标,对十五个核心创意产业加以统计性分析。第四和第五章进一步讨论商业与管理。第六章一数字技术为探讨对象。最后,第七章对前面的内容进行回顾,列出理由,晓明大义,促使人人都把创意当作自己的主要资产。
  创意就是催生某种新事物的能力,它表示一人或多人创意和发明的产生,这种创意和发明必须是个人的、原创性的、且具有深远意义的。它就是才能与智慧。创意存在于我们对乐园的梦想:见于设计,也见于培植。而创造或发明新事物的任何人被作者称之为创造者。不创新即灭亡。创意有两种,或者说有两个阶段:一种和个人的成就有关,属于个人;可以生产产品的数以第二种。
  许多人已经对创意作出了各种各样的描述,作者认为任何创意都拥有三个条件:个人性,独创性,意义。第一,个人性可以理解为是个人的在场。创意需要个人观察某些或表面或深层的东西,然后让它们成型。在艺术上,一旦个人精神剥离于创意,就会沦为平庸。但是,在创意的产生的环境要求上,作者认为“个人的在场”并不表示有创意的个人始终都得独自工作,或是一切都得自给自足。确实有些创意倾向于隐秘,甚至在孤独的环境下产生;然而,还有一些创意需要众人群策群力,而且只有在团体中才能繁荣兴盛,在这两种情形中都能发挥创意。不管一个人单独思考、独自工作、还是在群体中共同努力,环境对创意发挥的影响力甚至不会大于头发的颜色所可能施加的影响。个人的在场是必需的,但是作者强调道: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创意的人一起工作,他们俩开小组就没法成功,哪怕集体智慧需要会 “埋没”他们各自在小组中的身份认同,催生创意和制造产品的仍然是个人才赋和个人贡献。反之,如果某人是小组的一分子,而且仅把自己看作小组的一分子,那么他们就不能给予任何东西,也就不可能发挥创意。第
二,创意是独创性的。它可能是全新的,也有可能是对业已存在的东西得再创造,即作者将两者描述为“无中生有”和“赋予既有事物某种特色”, 或者“崭新”和“独特”之间的差异。所谓崭新就是新颖,具有“第一”的属性。不过,这不是绝对的标准。独特则是绝对的,是指创造出来的东西不同于以往存在的任何事物。第三,意义,即在拥有创意时,因为我们制作或生产了具有身份或者特制的东西,从而使我们我们觉得有所收获。这种情绪无需依靠他人的认可或者理解。作者认为,创造力具有六种特质,第一,它是生命的一项基本要素; 当人们不再有创意,就某种重要的意义而言,他们的生命也就停止了。其次,创意是普遍性的才赋。这种内在的普遍性可用于创意上,但是不适用创意产品的生产。任何人都可能做梦,并拥有点子,但是很少有人能够制造出创意产品。第三,创意其乐无穷。许多有创意的人就是在乐趣中成就了自己的事业——工作比娱乐本身还要令人娱乐。对许多人而言,他们的工作就是生命,他们自然而然的工作,仿佛一不工作就不行似的。他们拥有高质量的工作和生活,这二者互为彼此,相互促进。第四,竞争意识。第五,有创意的人在发挥创意才能时,通常会展现若干可辨识的人格特质。创意令人惊讶,而且创意也并不简单。作者还认识到,虽然创意通常来说是积极的优点,但谁也不能保证一定是这样。他创造的“骑士”分析法用来对创意过程的分,共有五个层面:回顾,孵化,梦想,兴奋,现实检测。每个人都该选择自己的道路,那些等待一切就绪、等待号令、等着他人安排的人,最终将一事无成,毫无创意可言。
  创意并不一定就是经济行为,但是,一旦创意具有了经济意义或产生了可供交换的产品,创意就可能是经济行为。因此,作者将创意产品定义为为经济产品或经济服务,它来源于创意且具有经济价值。创意产品可能是商品,也可能是服务项目,具有双重重要性:从创造性活动中产生,同时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其中,创意产品的产出倾向于艺术领域,并最具有公开性和明显性。有些创意产品被称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和有形财产拥有相同的定义属性:总属于什么人,二者之间的不同在于:有形财产可观后感,知识产权则无形。知识产权具有七大特征:财产性、无形性、政府态度、国际公约、正当性、产权和约、选择放弃的自由。知识产权的首要特征是财产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在客观上是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的无形财产。这是知识产权最重要最根本的特性之一。第三,迄今,知识产权只有在政府或法院承认时,它们才会存在。知识产权的一个特有属性就是:它是通过一种消极权力来实现的,表现为禁止性条款——法律禁止、剥夺某人做某事的权利。创意产品可以迅速简便的“漂洋过海”,同时在其他国家被复制或使用,而且迅速传播,这就促使许多国家决定建立一体化的国际惯例或公约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目前有影响力的两大负责掌管知识产权的国际事务组织有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欧洲委员会。第五,知识产权的正当合法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激励、回报、技术披露和人权。知识产权的精髓和基础都存在于作者所说到的“产权和约”中。知识产权的一个特有原则就是必须考虑知识产权私有化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产权和约试图平衡两个原则:一是创作者付出创造性劳动,则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而且只有在得到相应回报后才有继续创作的动力; 另一个原则是作为整体的社会将会从中获益,如果发明创造物进入公共区域并可以免费使用。最后提到的是,每个人其实都可以在产权合约之外从事创造和发明,许多从事创意产业的人根本不进入市场,也不签署什么和约,他们选择退出。
  知识产权由若干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四中分别是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通常一位作者或者发明者不能选择倾向于哪种形式保护自己的作品,而是由产品本身决定类别的。比如,一本书归版权法保护,而一项工业流程技术则可以受专利法保护,至于一个人的名字则属商标法范畴。
第一,专利:最能活生生地体现知识产权的财产性这个特征。专利保护的是创意和创意的实施或者是对一种设计的应用。专利目前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一国专利局工作越繁忙,则表明该国在研发上的花费越高,消费品市场则越繁荣;国际排名表过去所展示的农业产出和铁路轨道里程数渐渐被长长的专利名单所取代。要获得最终的专利权,专利申请范围也是有要求的。任何设计都要通过三大检验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者举例State Street案件标志着美国专利政策的一大分水岭,它改变了专利和科技的关系;举例亚马逊网站的“采购篮”来说明现在专利局也频频授予大量生也方法专利。还有生物方面的专利。
第二,版权:版权只存在于以下三类“适格”作品中: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电影和电视节目;表演和广播;对已出版作品的重新排版。版权作为创意经济中的一股力量,有5个逻辑层次:作者、创作过程、作品本身、明确那几种权利会受到法律保护、围绕权力持有者与叙或是制止其他人复制发生的交易行为。版权和专利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版权自然产生,而专利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才能得到批准,因为它必须新颖,不是那样的令人一看就明白,同时还要实用。版权无需经过这些检测,但是,一经注册,专利的保护力度要大于版权。一般说来,任何合格的作品在问世时,其版权就自然产生,无需提出申请程序,其有效期一班延续制作者谢世后70年。专利的期限通常是20年。在某些方面,版权并不像专利那样获得实质的回报,不像专利那样给予一项创意独占权保护,哪怕这个创意是可以获得技术应用的,版权根本就不保护创意,而至保护作品。专利的经济性很容易表现出来,好比我投资了时间和金钱开发一项技术程序和产品,而它们也拥有实用性、有效性和经济价值。社会希望享有我的发明物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并且允许我暂时独占,让我借此获取利润。相比之下,版权的情况就比较含混不清。接下来,作者引用杰夫·里夫金的话列举了进入数字化时代后,版权方面面临的挑战:“我们正从一个以买卖双方所形成的社会,进入一个有供应者和使用者所组成的社会,所有权正被享用权所取代,关键问题不在于谁拥有什么,而在于谁可以接近它,或者是谁可以使用它”。正如音乐目前在互联网上的尴尬局面。针对这些新情况,复制的原则和版权的保护,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制定了相关条约,虽然最后遭到延迟,但这仍不失是个很明显的进步。有版权的资料会在以下两项因素混合下得到最佳保障:良好的法律以及差劲的科技。技术正在这场竞赛中遥遥领先,使用者紧随其后,而法律遥遥落后。
第三,商标:不需要像专利那样需要独一无二的发明,也不必像版权作品那样需要智慧或艺术的努力付出,它只是代表某组织或行业的一个记号或标志。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性。
第四,设计:是一种形状和符号,与商标一样,具有与众不同和非比寻常的特性。注册是最有力的保护,但要获得注册,必须满足:这项设计必须是“技巧和努力”的结果,其必须具有明显的内在审美,显著区别于其他自然形态。
  在核心创意产业一章中,作者指出,创意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拥有最高价值的经济产品。所谓创意产品,就是创造性地、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作者对十五大产业:广告、建筑、艺术、工艺、设计、时装、电影、音乐、表演艺术、出版、研发、玩具和游戏,电视和收音机、视频游戏进行了统计性分析
  第四章,管理创意。作者首先讨论了怎样管理点子以及怎样从中盈利。管理的任务之一就是管理这种张力,使人们拥有创意更多而不是更少。点子具有“非竞争性”,还有,对某个点子进行复制或重复复制的成本往往是微不足道的。管理创意首先涉及到的是知道何时应该开发利用电子的非竞争性这一特性,其次就是知道何时应该声明知识产权并让点子转化成有竞争性的产品。接下来作者描述了影响创意过程的十项经济原则或标杆:创意者、思想者的工作、创意企业家、后就业工作、及时之人、临时性公司、网络办公室与商业集群、团队合作、财务、交易与热门。最后提出了成功的十项法则:创造自我、概念优先,而非数据优先、拥有游牧人的心态、根据自己的(思维)行动界定自己、学无止境、沽名而钓誉,何乐而不为、眼见为实,视虚为伪、与人为善、坦言自己技不如人、心怀大志、没事打开心扉。
  第五章,娱乐基因:作者将好莱坞作为例子,介绍了英国著名制片人大卫·普特南和好莱坞七大电影公司,读出好莱坞的创意管理原则的启示:首先,电影业都以创意者为核心,其次,围着思想者之职转。第三,互联网的发展会使制片人用很低的成本就能在全世界发行他们的电影。同时,好莱坞也展现了创意者、思想者的工作、创意企业家、后就业工作、及时之人、临时性公司、网络办公室与商业集群、团队合作等特性。好莱坞还带给我们两大财务方面的教益,第一是发行的重要性,第二是“让它保持复杂”。
  第六章,作者以数字技术为主要探讨对象:新经济等于创意加上电子学。低成本、顺从性的网络系统以及两者一起工作的方式。内容的效应与量有关:人越多,拥有的创意也就越多,不论是独有还是联手合作一概如此。知识产权在网络上的交易方式几乎没有技术上的限制。
  第七章,是一个总结章,指出人力资本、结构资本、知识资本、创意资本共同构成资产资本。得出了创意经济的结论:其原料就是人的天赋:拥有新的原创式创意或者点子的天赋以及把这些创意转化为经济资本或可销售的产品的天赋。最有价值的通货不是金钱,而是无形的、变动性极大的创意和知识产权。如果我们能理解并妥善管理这种创意经济,就能迎来一个人人获益、社会共蒙其利的新时代。
  纵观全书,我认为作者的重点是第一二章,诠释了何为创意、创意产业、创意经济、以及由此引出的概念如专利,版权,商标等。书中像创意、创意产业、创意经济等词汇深深吸引了我。我随着作者,用新的视角来看待这一切。收获非常大。尤其通过解读作者是对专利、版权、商标、设计这四者之间的关系;影响创意过程的十项经济原则或标杆:创意者、思想者的工作、创意企业家、后就业工作、及时之人、临时性公司、网络办公室与商业集群、团队合作、财务、交易与热门等等概念的详尽分析,我对与创意产业相关的很多问题有了明晰的认识,对创意者、创意企业家、后就业工作、及时之人、临时性公司、网络办公室与商业集群等有了很大的好奇。
把书中的内容与现实生活相联系,关于“偷窃美丽”,我和宿舍同学浅谈了盗版的问题。虽然作者在书中此处回避了中国的盗版现实,但我认为我们应当对这个问题有自己的认识。争取认识“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这个成语用在这里虽然不是特别恰当,如果我们把国家政权换作知识产权,也能表示出知识产权在防盗版方面的难度,法律的要点在于防止盗窃和滥用,但在人们内心深处则有着根深蒂固的观念,所有或者持有的概念只能是针对有形的实物,如果用在知识产权上的话,则有些牵强,而且“盗窃”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损害也不像偷窃“实物”那样严重。在现实生活中,产品被仿制或者剽窃,对很多公司反而有好处,最起码证明其产品有足够的知名度,有被仿冒的价值,所以有人会说剽窃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甚至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甚至这已经是大家的共识了。在我国当前经济状况还比较落后,普通大众对正版产品负担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盗版大行其道情有可原,也确实为丰富人民生活,提高公众审美,传播优秀文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有好的一面,但是我们也认识到,这样成其发展下去会对文化产业各类文艺作品的创作、发行等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者带来负面的影响,自身的价值和劳动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实现,长此以往,会严重伤害这些人员的积极性, 进而降低整个行业的水平,贻害无穷。所以,我们深感对盗版的打击,对公众买正版的呼吁是有很大的必要和深刻意义的。本书对创意产业、创意经济、后就业工作、网络办公室与商业集群等等内容使我眼界大开,我更加认清了创意产业背后丰富的内涵,巨大的潜力和不可预测的、宏伟的前景,我也由此更加明确了我以后的学习方向,不断进取,以期早日投身于这朝阳产业中去。









































约翰·霍金斯简介

约翰·霍金斯(John Howkins):世界创意产业之父,创新模式的推动者,英国著名创意文化产业研究专家。
约翰·霍金斯先生是国际创意产业界著名专家,英国经济学家,世界创意产业之父,版权,媒体及娱乐业研究方面的领军人物,知识产权宪章的负责人和提供创意及知识产权咨询的创意集团的主席及创始人之一。
  约翰·霍金斯毕业于基尔大学获国际关系文学学士学位,获英国建筑师协会颁发城市设计文凭。
约翰·霍金斯是哥伦比亚国际互联网公司负责人之一,同时也是该公司的顾问,他还是Equator集团、电视投资公司、世界学习网及其它公司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创意商学院的主席。
  他曾为美国广播公司、英国广播公司、中国中央电视台、欧盟委员会、联合国、IBM、韩国信息战略发展研究处、伦敦发展机构、新闻集团、日本公共广播电视台、星空电视、墨西哥Televisa电视台、时代华纳环球影视提供咨询。他曾为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墨西哥、摩洛哥、波兰、新加坡、英国和美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的公司及政府提供咨询。多家机构提供咨询。
  约翰·霍金斯先生是林肯大学创意产业领域的客座教授,出版了“沟通在中国”,“创意经济”,“CODE:数字化经济中的协作及所有权问题”和 “了解电视”等著作。他经常进行各种演讲及宣传。
1997年英国布莱尔政府听从了霍金斯的建议,开始扶持创意产业,由此被称为“创意产业之父”。
约翰'霍金斯先生在1982-1996年期间与时代华纳及美国电影频道在欧洲合作负责电视运营。他在1985-1990年期间是国际合作交流中 心的执行负责人。他目前是英国银幕咨询理事会的副主席并曾担任伦敦电影学校的主席及独立制片人协会的副主席。约翰·霍金斯先生曾在1998年担任欧洲音影会议的协调人,担任2003年EDGE:创意产业论坛的共同负责人。
作为创意经济的权威人物,约翰'霍金斯频繁访问中国,在重大会议、论坛、电台和电视上发表演讲,并多次受邀就政府政策和商业策略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他是上海戏剧学院副院长兼客座教授,上海创意及创新学院院长,并且担任上海创意产业协会和上海创意产业中心顾问。 他于1979年首次访问中国,完成著作《中国大众传媒》(1982),用第一手材料记录、研究了中国发展中的电视、电影、出版和通讯产业。 目前参与的主要工作包括,北京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设计双年展,亚洲文化合作论坛。

约翰·霍金斯创意经济观点
约翰·霍金斯最先提出创意产业的定义与分类,且多次参与北京、上海文化创意博览会与论坛活动,对中国的创意产业有相当深入的了解与影响。
约翰·霍金斯对创意经济提出新的观点:创意并不被艺术家所垄断,任何人-科学家,商人甚至是经济学家都可以有创意。
创意如何成为商业利益的主要驱动力,如何扶植商业行为?
企业如何通过创意及创新上的竞争来实现真正的增长?
霍金斯在他的《创意经济》一书里提醒我们人类创造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总有一天会超越我们所拥有的物质数据的价值。
自上世纪末英国政府率先提出发展思路后,创意经济的概念迅速在全球走红,纷纷被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提高至战略发展层面。约翰'霍金斯在其代表作《创意经济》中指出,创意经济现在每天创造220亿美元的产值,并以5%的速度递增。
霍金斯表示,因为创意经济依赖于人的一些创意、想法,所以这个发展过程是非常艰难的。具体来说,当前全球创意经济发展面临四大挑战。
一是创意不容易被观察。霍金斯说,创意经济时代将是一个崭新的社会,所有的元素都是新的,所以关于相关原则的教育至关重要。
二是创意经济需要全新的概念和标准。创意经济的核心价值并不是来自于资本、土地,而是人们的想像力,所以工业经济价值标准,包括利息、利率的变化,与人脑中创意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
三是知识产权的问题。如何维护对创意的所有权,需要平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度,另一方面则是收益。
四是更多的合作。霍金斯说,将各种不同的声音融入在一起,相互吸收,结果会更好。

约翰·霍金斯的主要著作
2003-《CODE:数字化经济中的协作及所有权问题》(CODE: Collaboration and Ownership in the Digital Economy)
2001-《创意经济》 (The Creative Economy)
1998-《Spanish》
1997-《Four Global Scenarios on Information》-《translated into French》
1983-《New Technologies, New Policies》
1982-《沟通在中国》(Communication in China)
1974-《了解电视》(Understanding Tele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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