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晓得为什么会出现各国的法律都对精神病人格外开恩的法律条文,平常人们在谈论这个特殊情况的时候,说起精神病人杀人肇事,都是摇头感叹只能自认倒霉。也不乏一些案例的犯人利用这条文装成精神病人躲过杀人抵命的刑律。
我意认为法律还是要一视同仁,不管是正常人还是残疾人,在法律面前不要搞这样的特殊。没有必要讲这样特殊的人权,杀人了就是杀人了,不能因为是精神病人就可以随便杀人而无罪,这样下去,世上的变态罪人都可以逃过去了。
人权的提议不应以残疾或者是否给予自由表达为借口,只要你是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全与动荡,造成了暴力事件了,就该被惩治。精神病人和过度要求自由而对社会造成动荡与暴力的不安全的,都不能以人权二字来搪塞。而反过来,政府能保护全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持好社会正向良性发展的秩序,才是真正有人权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