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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德之孙延熙犯案之事的脑洞(脑洞奇大,点击注意)

2017-09-12 17:56阅读:
前几日,笔者在国家图书馆看到了叶赫那拉氏性德家族的满文谱牒。关于此满文谱牒,过段时间会写专文讲解,这里主要说一下谱牒中提到的一个案件。
谱牒中,性德之孙延熙,被注名因罪流放宁古塔,而且罪责也被写上了。其罪名有些复杂,这里大致叙述一下。又因为目前尚未看到完整案件的档案,只能够通过“脑补”分析,所以主观性极强。待今后发现档案后,再行“补完”。


事实
性德生有三子,第一子福格,第二子福尔敦,第三子福森。这个事情发生在福尔敦脉下。福尔敦是康熙三十九年进士,原任七品官,在康熙朝晚期,因为一些缘故获罪,被流放。在本档中,福尔敦已故。
福尔敦生有二子,第一子延熙,第二子延宁。其中延熙不怎么争气,只是个披甲,可以理解为“大头兵”。延宁在雍正朝任七品官,到乾隆朝则升到了三等侍卫,算是比较争气的了。
犯案的人是延熙。根据档内满文记载,大致翻译如下:延熙。原任披甲。因不守本分将父之妻、弟之侧室殴打故交部,于律加恩,流放宁古塔。翻译成大白话的话,就是:延熙。这个人以前是个兵丁。这个人人品很差呀,把嫡母和弟弟的妾打了一顿,被有关部门抓了起来。按照法律应该判重罪,但是皇帝加恩宽免,改为流放宁古塔啦。

背景
这里涉及一些古代刑法的知识,姑且讲解如下:
殴打嫡母、殴打弟弟的小妾,按照现在来讲可能不算特别严重的罪行,但是在古代,特别是殴打嫡母,是极其严重的罪过。
我们常说“十恶不赦”,指的是清代律条里有十条大罪,这十条大罪是几乎不能被原谅的,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第四条叫恶逆,大清律这样解释道: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所以殴打了
嫡母,属于恶逆罪,按照大清律,“十恶之人,悖伦逆天,蔑理贼义,乃王法所必诛。”是必死无疑的。所以延熙犯的这个罪,只要被证明了是“故殴”,也就是故意殴打,估计就这样判死了。但是重点就在于,这里皇帝“加恩宽免”,从死刑降成了流放宁古塔,说明延熙的这个罪是情有可原的,这也让这个案件更加成谜。
顺便一提殴打弟之妾的情况。
按照大清律,“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所以殴打弟之妾,是比凡人减二等。那么凡人殴打,怎么定罪呢?挺复杂的,要看殴打到什么程度,很细致的。比如说:“凡斗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打到皮肤)青赤肿者为伤。非手足者其馀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所以说,殴打弟弟之妾,按照大清律来讲,如果打的不严重,罪行很小。

脑洞部分
这个案子最特殊的,就是为什么皇帝要加恩宽免。加恩宽免,说明延熙并不是故意、恶意的殴打嫡母,或者是某些方面情有可原。这也说明这个案子并不是那么简单。
由于目前未能在刑部档案中查到这个案子,所以只能通过脑补推测。
1.这种宽免,比较常见的就是误伤。但是如果以误伤来解释这个案件的话,无法解释为什么嫡母和弟弟的妾都被殴打了。一般误伤很难把嫡母和弟弟的妾一起误伤,还是殴打类的。
2.另外一种可以被宽免的,即是“有情可原”。换句话说,延熙殴打嫡母是可以被一定程度上谅解的。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虐待。继母也好、嫡母也好、生母也好,甚至庶母也罢,虐待子女的情况,是偶有发生的。这种情况之下,被虐待的子女“反抗”,虽然一样是恶逆,但是一般会被降等处罚。
这里比较重要的还有一点,即是延熙的出身问题。延熙是性德第二子福尔敦的长子,但是跟第三房比一下,第三房的福森是性德的遗腹子,但是福森的独子根泰,却似乎比延熙、延宁兄弟都要大。雍正年间,延宁任七品官时,根泰已经是主事。乾隆年间,延宁任三等侍卫时,根泰已经去世了。这么算来,根泰可能比延熙还要大。也就是说,原本年纪应该比福森大好几岁的福尔敦,孩子却比福森的孩子还要小。由此推论,延熙和延宁可能是中年得子,不排除是庶出子的可能。如果延熙和延宁是庶出子,那么嫡母被延熙殴打,延熙却被加恩宽免,似乎就愈发“有内幕”了起来。
至于为什么弟弟的妾室还被牵扯进来,就更奇特了。为什么是弟弟的妾室,而不是弟弟的嫡妻呢?一般来讲,弟弟的妾室跟哥哥交集可能比嫡室更少,所以这种情况也是比较特殊的。是否嫡室已经不在位了,还是有什么特殊情况?


总之,期待以后档案的继续发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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