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笔者做了一些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笔者发现一些有趣的问题,例如:这些案件中的很多原告很多不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而是被授权人。而这些被授权人被授权的时间是另外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有必要拿出来聊聊,笔者认为授权的时间很重要,重要到可以决定被授权人是否真正得到了授权,以及是否可以胜诉。
正常的授权情况本文不讨论,只讨论几种“不正常”的情况。
一、得到授权的时候,原告(被授权人)公司还没有注册。
典型情况是:原告是一家公司,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另外一家公司,著作权人把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原告,原告以此为基础对被告提起诉讼。经过仔细审查会发现,授权的时候原告公司还没有成立。这种情况怎么看?
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授权是无效的。委托授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委托授权的那一刻需要授权人与被授权人都是真实存在的民事主体,如果有一方并不存在,这种委托授权是无效的。
另外,这种授权是一种赤裸裸的日期倒签的情况,或许是因为侵权行为或者取证的侵权行为的时间在前,原告成立在后,为了让原告有权起诉,特意把授权时间提前到原告成立之前。可是,在原告成立之前,原告是否能够被核准注册其企业名称都是未知数,所以一般情况下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日期倒签。日期倒签行为未必无效,很多时候还能被看做是对权利的追认。不过即使是追认,前提也必须在民事主体存在,否则是无效的。
二、得到授权的时间是侵权行为发生之前
典型情况是:被告认真审查了原告的授权时间,发现原告得到授权的时间在后,而原告提供的侵权证据中显示被告侵权的时
正常的授权情况本文不讨论,只讨论几种“不正常”的情况。
一、得到授权的时候,原告(被授权人)公司还没有注册。
典型情况是:原告是一家公司,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另外一家公司,著作权人把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原告,原告以此为基础对被告提起诉讼。经过仔细审查会发现,授权的时候原告公司还没有成立。这种情况怎么看?
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授权是无效的。委托授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委托授权的那一刻需要授权人与被授权人都是真实存在的民事主体,如果有一方并不存在,这种委托授权是无效的。
另外,这种授权是一种赤裸裸的日期倒签的情况,或许是因为侵权行为或者取证的侵权行为的时间在前,原告成立在后,为了让原告有权起诉,特意把授权时间提前到原告成立之前。可是,在原告成立之前,原告是否能够被核准注册其企业名称都是未知数,所以一般情况下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日期倒签。日期倒签行为未必无效,很多时候还能被看做是对权利的追认。不过即使是追认,前提也必须在民事主体存在,否则是无效的。
二、得到授权的时间是侵权行为发生之前
典型情况是:被告认真审查了原告的授权时间,发现原告得到授权的时间在后,而原告提供的侵权证据中显示被告侵权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