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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中被授权人的授权时间问题浅谈

2018-11-13 16:59阅读:
近些年来,笔者做了一些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笔者发现一些有趣的问题,例如:这些案件中的很多原告很多不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而是被授权人。而这些被授权人被授权的时间是另外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有必要拿出来聊聊,笔者认为授权的时间很重要,重要到可以决定被授权人是否真正得到了授权,以及是否可以胜诉。
正常的授权情况本文不讨论,只讨论几种“不正常”的情况。
一、得到授权的时候,原告(被授权人)公司还没有注册。
典型情况是:原告是一家公司,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另外一家公司,著作权人把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原告,原告以此为基础对被告提起诉讼。经过仔细审查会发现,授权的时候原告公司还没有成立。这种情况怎么看?
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授权是无效的。委托授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委托授权的那一刻需要授权人与被授权人都是真实存在的民事主体,如果有一方并不存在,这种委托授权是无效的。
另外,这种授权是一种赤裸裸的日期倒签的情况,或许是因为侵权行为或者取证的侵权行为的时间在前,原告成立在后,为了让原告有权起诉,特意把授权时间提前到原告成立之前。可是,在原告成立之前,原告是否能够被核准注册其企业名称都是未知数,所以一般情况下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日期倒签。日期倒签行为未必无效,很多时候还能被看做是对权利的追认。不过即使是追认,前提也必须在民事主体存在,否则是无效的。
二、得到授权的时间是侵权行为发生之前
典型情况是:被告认真审查了原告的授权时间,发现原告得到授权的时间在后,而原告提供的侵权证据中显示被告侵权的时
间在前,也就是说被告侵权的时候原告还没有得到授权。这种情况怎么看?
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授权是有效的,但是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原告得到授权的时间之前,原告无权对被告提起诉讼,而应该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被告提起诉讼。除非,侵权行为一直在继续,例如:被告经营的网站在原告被授权之前上线了某部涉嫌侵权的电影,在原告得到授权之后,该部电影依然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上播放。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从授权日起算的损失。
不过,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至少提供两份侵权的证据,一份是原告得到授权之前的侵权的证据,一份是原告得到授权之后的侵权证据。
三、得到授权的时候,电影或者电视剧还没有开机
典型情况是:从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可以得知涉案影视剧的开机时间,发现原告得到的授权在涉案影视剧开机之前。这种情况怎么看?
本文认为,可以委托授权的前提是原权利人有权可授,即原权利人已经有了这个权利,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授权。如果原权利人还没有这个权利,以后可能有相关权利,双方可以约定有了权利之后授权,但是不能在没有权利的时候授权,否则授权无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影视作品还没有开机,即创作还没有开始,那么作品更没有完成,自然也就没有作品的著作权。既然原权利人没有作品的著作权,那么被授权的人自然也得不到授权。原权利人可以与被授权人签订合同,约定影视作品完成之后授权,但是不能在没有完成作品的时候授权,否则是无效的。
那么,什么时间是影视作品的完成时间呢?是拍摄完成,还是后期制作完成,亦或是取得放映许可证?本文认为,根据影视行业的工作流程,拍摄完成后其实并没有形成影视作品,只是完成了可供剪辑和后期制作的素材;而取得放映许可证的程序,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跟作品是否完成没有关系,不过取得放映许可证的时候,作品肯定已经完成了,因为没有完成无法送审,这点事可以推定的;作品完成的时间应该是剪辑+后期制作的完成。有关影视剧完成的时间,需要一些证据的证明,如:刻母盘的证据、送审的证据甚至未经许可而流出到网上的证据等等。
四、当存在层层授权的时候,每一次授权的时间都可能影响最后授权的结果
例如,某个电影是ABCD四家公司联合拍摄的,四家公司共同享有涉案电影的著作权,授权顺序是:ABC授权给D公司,D公司再授权给原告。但是发现A公司的授权时间在D公司授权给原告的时间之后,BC公司授权给D公司的时间与D公司授权给原告的时间为同一天。这种情况怎么看?原告得到了多少授权呢?
首先,对于授权时间在后的,不能给认为属于对前面授权的追认。对授权的追认,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意思表示不明确,则只能认为是授权行为,而非授权的追认行为。A公司授权给D公司之前,D公司已经授权给原告。这种情况下,只能认为原告得到的是D公司授权之日拥有的权利的授权,即没有A公司所拥有的权利份额。之后,A公司对D公司的授权,只能认为是两个公司之前的授权行为,不能认为是A公司对D公司授权给原告的追认。
其次,授权时间在同一天的,没有法律依据推定谁的授权在前,谁的授权在后,属于不明确的授权行为,被授权人不得行使。BC公司授权给D公司的时间与D公司授权给原告的时间为同一天,没有法律依据认定BC公司的授权时间在前、D公司授权给原告的时间在后,这种情况下授权不明确,无法认定原告得到了原来属于BC公司的权利份额,只能认为原告得到了原来属于D公司的权利。
综上,笔者就这段时间以来办理的一些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到的授权时间的问题进行了分类和分析,篇幅有限,并没有深入讨论,如有偏颇之处,欢迎批评指正。(赵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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