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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野狼Disco》纠纷看版权规则

2020-02-10 12:17阅读:
近来,关于《野狼Disco》是否构成侵权引起热议,各方纷纷发声。不过,目前这个纠纷还只是话题,没有上升到法律程序的层面。话题也是有价值的,至少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知识产权,关注版权法。本文借此话题,跟读者一起看一看透露出来的版权规则有哪些。
一、使用他人作品应得到授权。
暂且不说其他的细碎环节,先说一个大的原则,使用他人作品应该得到授权。如果不经过他人授权使用他人作品,与偷东西的性质是差不多的。之所以这个规则还要说一下,是因为实践中很多人还是存在一些奇怪的心理,使用种种借口来说明使用他人作品不用授权的正当性。甚至有时候,不去讨论是否得到了授权,先去指责维权人属于“职业维权”,有一种“贼喊捉贼”的惯性。
在《野狼Disco》纠纷中,《野狼Disco》的作者还是有这方面意识的,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相应的授权许可。这就引起了使用他人作品的第二个规则。
二、授权要明确、具体
一个授权行为分为授权人、被授权人和授权内容三部分。授权要明确、具体,那么就要求授权人、被授权人要明确,授权内容要具体。如果不明确、具体会有什么后果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实际上,后果可能比这条规定更严重
通过《野狼Disco》纠纷,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规则。宝石Gem在直播中说,通过朋友购买了《More sun》99美元的版权,并晒出了购买截图(receipt)。通过这个简单的信息和截图,我们看到:
1、授权人不清楚。如果不是著作权人
本人授权,他人代表著作人授权或者代理人授权,应该有相关的授权权限或者代理权限,我们叫做“授权链”。但是,我们没有看到。
2、被授权人不清楚。如果是通过朋友购买的,那么是不是那位朋友是被授权人呢?如果那位朋友是被授权人,那么只有那位朋友可以使用该作品。如果那位朋友要转授权给宝石,那么应该得到转授权的权利。这些环节,都没有。
3、授权内容不清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授权内容要看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从目前晒出的图来看,对于何为广告部分的授权、何为使用许可合同部分的授权,看不清楚。即使如老舅所说,包括了以盈利为目的的现场表演的授权。那么,也要想一想,《野狼Disco》的使用方式跟授权的内容一致吗?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作品使用方式的不同,把著作权分为了十七项子权利。如果想按照A行为使用作品,但是却获得了B行为的授权,那么还是不能按照A行为来使用作品的。本文认为,现场表演指的是现场演奏授权作品,这种演奏是原样演奏,不是修改之后演奏,也不是把该作品放到其他作品之中演奏。如果把授权作品的一部分放到另外一个作品中去,形成了新的作品,更像是“改编权”,而非现场表演的权利。
这一点,作者在工作中发现,很多图片的授权使用表现的尤为突出。有的公司想使用一副图片,到图片网站上购买了该图片的相关授权,之后把该图片作为背景,修修改改之后进行了使用。可是,没有仔细看获得的图片授权有什么,有的只有一项“通过互联网传播”,不包含这种改编的行为。
三、法律概念和行业概念存在区别,是否构成侵权最终通过法律规则来判断
在《野狼Disco》热议中,有人提出《野狼Disco》只不过用了《More sun》的编曲,而非作曲,使用编曲不侵权,使用作曲才侵权。
对于音乐,作者也是门外汉。特意查了一些资料,发现在音乐行业何为“编曲”、何为“作曲”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本文认为,判断何为“作品”何为“编曲”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根据法律确定的规则来判断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未经同意使用作品的独创性部分的,构成侵权,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时候,我们只需要判断被使用的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如果有独创性,则构成侵权;如果没有独创性,则不构成侵权。回到《野狼Disco》的纠纷中,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也是需要判断其使用的《More sun》的部分是否有独创性,如果有独创性,则构成侵权。
综上,《野狼Disco》纠纷目前尚未到法院,双方有什么证据没有完全清楚,本文以上评述仅是根据披露出来的信息做出的,目的是通过《野狼Disco》纠纷事件分析版权的三条规则虽然这个纠纷还是“假想”的纠纷,没有到司法诉讼的层面,但是作品创作尤其是音乐创作方面的艺术家、公司管理者可以以此借鉴和警醒,在创作出优秀作品的同时,预防风险,减少纠纷。(作者: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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