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体现了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权利的处分。商标权可以分为使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即商标权人有权自己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禁用权,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种类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共存协议存在的前提是两个或者多个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自然也就没有必要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了。在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本来在后的商标是不能使用或者注册的,但是通过商标共存协议的方式,在先的商标权利人处分了其商标的禁用权,允许在后的商标使用或者注册。
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共存的规则,但是商标共存是一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象,已经多次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中。有的商标共存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商标共存是因为审查不严出现的漏网之鱼,有的商标共存是因为签订了共存协议。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商标共存的规制,所以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会有一些争议。
下面讲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为了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公司名称与商标名称用字母替代):A公司申请注册a商标,但是没有被商标局审核通过,理由是在相同商品种类上有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b(由B公司注册)。A公司提起商标复审,被商评委驳回。A公司不服,起诉到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理由是虽然a商标与b
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共存的规则,但是商标共存是一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象,已经多次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中。有的商标共存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商标共存是因为审查不严出现的漏网之鱼,有的商标共存是因为签订了共存协议。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商标共存的规制,所以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会有一些争议。
下面讲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为了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公司名称与商标名称用字母替代):A公司申请注册a商标,但是没有被商标局审核通过,理由是在相同商品种类上有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b(由B公司注册)。A公司提起商标复审,被商评委驳回。A公司不服,起诉到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理由是虽然a商标与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