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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规定还是具体一点好

2019-11-21 15:53阅读:
“教育惩戒权”规定还是具体一点好

“教育惩戒权”规定还是具体一点好


王营


今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进行一审时,拟在全国率先尝试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教师可依法对学生实行“罚站罚跑”。


《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大多数老师认为这一规定符合当前学校教育实际,对广东省敢于“吃螃蟹”的做法拍手称快,但也有部分专家和教师对此表示忧虑,担心教师的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超出边界。


正当人们对这一规定议论纷纷、教师对此额手称庆之时,近日广东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保留了赋予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条款,但删除了一审稿中“罚站罚跑”的具体惩罚措施,同时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作为一项法律条文,在其正式发布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严密的论证是必须的,其表述也应当严密准确,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可操作性。一审稿中,规定教师对违纪学生,可以在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实施“罚站罚跑”,要求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深得广大教师的赞许,为什么要
删除?只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试想立法部门都不敢作出具体规定,学校主管部门还怎么制订?岂不是给人以“踢皮球”之嫌?


笔者认为,这一条文中规定的“罚站罚跑”,只是一个举例说明,具体的惩罚措施并非仅有“罚站罚跑”两项,而是类似于“罚站罚跑”惩罚程度的多项,只要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身,通过这种类型的“惩戒”达到了教育目的,就是符合规定的。如果没有这样的举例说明,教师反而不好操作。可见,这种举例说明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能给予学校和教师实施惩戒教育一定的底气,是一般法律条文中经常使用的方法,没有必要删除。


其实,在学校教育中,“惩戒”与“体罚”仅有一步之遥,不顾学生身心健康、学生思想没有产生触动、不能让学生“知耻而后勇”,这样的惩戒无论程度深浅,都应归入体罚之列。因此,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应把握好其中的度。如何把握度?需要有一个具体的说明,面向教师的法律法规不能含糊其辞,应当是越具体越好。就如我国封建社会私塾教师使用的戒尺,只能打学生的手心或屁股,而不能打学生手和脸。国外学校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时,规定也特别详细,有的国家规定在对学生惩戒时,旁边有几个见证人、打什么部位、打几下都要求得非常具体。


奖励和惩罚都是促进学生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从目前形势看,教师的教育惩罚权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必须有。教师对学生所犯错误不敢管、不能罚,其实是教师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最终受害的是学生。今年7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就明确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仅仅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只是从理念上解除了教师的思想顾虑,但什么是惩戒权?怎样依法行驶惩戒权?如何实施有效的惩戒?却需要在法律法规上作出明确的界定,不能让教师“抱着糊涂充明白”。广东省先行一步,在《条例》初稿中明确了“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教师“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前面对学生违纪现象列举得很具体,如果修改稿中将“罚站罚跑”删除,将令学校和教师无所适从,不知道怎样实施惩戒。期待各地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进一步将教育惩戒权具体化,使其成为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一把“上方宝剑”,不要将责任下推给学校和教师。


“教育惩戒权”规定还是具体一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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