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还教师教育惩戒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2020-01-15 10:36阅读:
还教师教育惩戒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还教师教育惩戒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王营(特约评论员)2020-01-13 16:59


2019年12月20日,滨海县第一初级中学初一班主任李某某在课堂上殴打学生,猛扇学生耳光十多次,将学生的头部猛烈撞击黑板,导致学生左侧眼眶和左侧整个脸部大面积淤青红肿发紫发黑,当时就有眼睛模糊看不清现象,晚上开始伴有头昏、呕吐、脖子疼症状。据称,殴打学生仅因漏整理两道数学错题。涉事学校回应称,将依纪依规处理涉事教师。第二天,该事件出现反转。家长集体写请愿书,联名签字按手印,恳请学校让教师重回班级上课。


从家长请愿书可知,该教师对学生要求严格,对工作认真负责,有独特的班级管理方式。但是,该教师在课堂上当众欧打学生,严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有违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理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该事件反映出,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学生、家长,对教育惩戒的认知还较为模糊。还教师“教育惩戒权”不能停留在喊口号阶段,教育部门和学校任重道远。


第一,学校要纠正教师对教育惩戒的认知偏差。2018年11月,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有教育惩戒的法定职权,但教师不能滥用职权。《征求意见稿》是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行为指南,也是教师维护自身教育惩戒权的护身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引导教师深入学习,厘清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限。


《征求意见稿》界定了教育惩戒:“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第十三条“禁止行为”明确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殴打式的体罚只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不能实现以惩促戒的教育目的。


第二,学校要立足《征求意见稿》,依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完善校纪校规。教育惩戒要依据学段和学生的年龄、性别特点,有理有据、惩戒有方。《征求意见稿》给予学校较大的自主权,明确要求“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有法可依。


第三,加强家校沟通,妥善处理教育惩戒争议事件。学校应该向家长广泛宣传《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让家长掌握教育惩戒的常识和实施要求,配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此外,当出现教育惩戒相关争议事件时,学校要深入调查,查明真相,既不能逃避责任辜负家长的信任,也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胡乱处理,伤害教师教书育人的初心。


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度”?教育惩戒符合《征求意见稿》和校规校纪所列情形,这就是有“度”;教育惩戒以“戒”为目的,发挥惩罚的教育作用,这也是有“度”。相反,如果伤害学生身心健康,就是“失度”;教师对学生听之任之、不管不问,就是“无度”。


(作者王营,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此为蒲公英评论网站首发作品,转载请务必标注来源,违者必究。)


还教师教育惩戒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