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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年假未休满清零合法么

2017-05-03 07:51阅读:
据北京晨报5月2日的消息说,职场上的人大多都休过带薪年假,但是你真正了解带薪年假的休法吗?据北京市朝阳法院粗略统计,该院每年审理的近五千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带薪年假问题。近日,朝阳法院结合相关案例,对带薪休假中涉及的几个常见的误区和盲点进行提示。例如说,杨某于2007年3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3年3月29日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杨某主张每年应休年假十五天,自入职后没有休过年假,故要求甲公司支付2008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甲公司却认为,杨某已休完全部年假,但双方均未举证。
诸如此案例中,​法院认为杨某应当对其累计工作年限进行举证,甲公司应当对杨某休假情况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甲公司未举证证明杨某考勤或休假情况,杨某未举证证明其已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且未对2012年度以前的未休年假事实举证,故甲公司应当按照每年五天年休假的标准,支付杨某2012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由此法官给出解读说,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故在两年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考勤和休假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超出两年范围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劳动者,劳动者应就自身的休假事实提交证据。
而在另一则案例中,​说梁某于2014年5月10日入职乙公司,2015年10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没有休过年假,梁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年假,没有特殊情况的,次年自动清零。而法院则是这样认为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且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乙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乙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但是,
8203;法官却是这样解读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第二年安排补休上一年度的年休假。一些企业会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附加“当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类似规定。因此每到年底,这些公司的职工们往往被迫扎堆休假。而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而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理由随意将员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在次年补休,或者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人都没有休足年休假,甚至多年没有休过年休假的也不是没有。虽说年休假是员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休与不休还是要看员工个人意愿,但休假该有的福利还是不能少。像这样的规定能彻底全面地执行吗?这的确是有点难。不要说这样三倍工资了,就连双休日、年休假这样早已深入人心的职工权益,保障起来尚且不够充分,何谈新出现的“未休年休假可领三倍工资”了都。
在如今的环境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就在于员工和雇主往往也并非是“平起平坐”的,老板通常要强势得多。员工说要休假、要领三倍工资,无良老板只要一句话“爱干干不干滚”就行了。是要保住一份工作,还是拿回属于自己的福利中,而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也都会选择了前者。对于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获得休息,有利于身心健康,在享受闲暇之时实现了自由,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
的确,诸如说这劳动者通过行使协商权、检举控告权、请求调解权、请求仲裁权、诉讼权等权利,实现自己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国家则通过立法权、司法权、执法监督权等公权力的行使,保障本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用人单位则要按照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让本单位的劳动者实际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前就有评论者认为,在各地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距,市场竞争激烈、多种用工制度并存的情况下,短时间、大面积施行带薪休假,难度的确很大。
这样说来,在​许多劳动者误以为入职当年就可以申请年休假,其实不然。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地工作满十二个月,之后才开始享受年休假。即使劳动者不是初次参加工作,只要存在中断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均需要重新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再次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以往对于纠结矛盾的公众心理,归根结底是折射见证的其实是一种纠结矛盾的现实,也即一种公众休假权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和保障落实的现实。
但是,在现实的休假时间、数量却相当有限——即在法定的节假日里,总共也只有十一天而已,即便很大程度上也不过是“螺蛳壳里做道场”。其实,倘若要彻底平抚消弭这种“纠结矛盾”,过于指望“节假日调休”并非根本出路,而可以胜任的根本出路只能是,落实早已是老生常谈的“带薪休假制度”、全面保障职工休假权。诸如此类。​










于2017年5月3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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