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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高温津贴缴税引发争议

2017-08-11 07:27阅读:
近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烈日炎炎,高温天气里,有税务部门在网站上明确回应高温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引发了很高的网络争议。有劳动者反映说,这高温津贴本就不“高”,还要征缴个税,到手的钱又“蒸发”了一部分。应该说,诸如像高温津贴应该是企业对高温环境下工作职工的一种补偿才对,怎么还需要缴税让补贴打折扣呢?不少劳动者提出,高温津贴钱本来就不多,即使是经济发达的广东省,高温津贴的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一百五十元,高温津贴在每年六月至十月发放。全国各地高温津贴普遍在二百元/月以下,扣除个税后,本就不高的津贴将进一步“缩水”了。的确,在这样的高温天气里,有税务部门明确回应高温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来


的确,像高温津贴需缴纳个税确实存在于相关法规中。比如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将“津贴”列入工资总额范围,而且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里,其中明确规定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而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温津贴本来就不高,每个月一百多元,发放四个月总共只有几百块钱。


而对于高温津贴主要面向顶着酷暑工作的劳动者,也是地地道道的“辛苦钱”,一天几块钱的补贴只能买一瓶饮料罢了,对这点“辛苦钱”应免个税才对的。然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内涵,不仅是指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如特殊行业的津贴及补贴(主要是指井下、高温、野外、保健等津贴)、边远地区补贴、营养补贴、伙食补助等(税收法规、政策
规定的一些特殊免税津贴、高温补贴补贴除外),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此事的争议,主要的观点还是在​个人所得税法这样的法律里,其效力明显高于国家统计局、安监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两部门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范畴,在法律层面未必有效,至少不应成为高温津贴免个税的障碍。居然,高温津贴更多是面向户外劳动者和低收入群体,高温津贴免征个税,能让政策的善意关怀更好惠及高温下坚守的劳动者。实际上在一些地方已将高温津贴列为税前扣除,即不对高温津贴征收个税。


比如说,像上海市则从2011年起采取了一种变通办法,将高温津贴列入“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这样就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征收个税。另一个问题也值得注意,要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将正常的工资、薪金以高温津贴的名义发放,以便偷逃个税,这样就需要明确高温津贴的标准,只有按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才可以免缴个税。或者说,​无论是严冬里的严寒补贴,还是夏日里的高温补贴,都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劳动者的关怀。


但本不算高的补贴,却因为征缴个税而“蒸发”,让普通劳动者寒冬里寒心,炎夏里焦心。高温津贴更多是面向艰苦环境下的户外劳动者和低收入群体,而且数额不大,如果能免征个税,会让政策善意更好地惠及高温下坚守的劳动者。即便如此,对于​高温津贴不属于免征或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从福利费角度看,根据纳服司答复口径,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对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说,在一些单位发给雇员的高温津贴应纳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将高温津贴纳入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根据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中所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月份和发放数额,确定个人所得税免征月份和免征额,即在发放标准内发放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发放的,超过部份纳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诸如此类。












于2017年8月11日记​


时评|高温津贴缴税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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