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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郭敬明性侵何以被热议

2017-08-23 06:53阅读:
8月21日,男性作家李枫爆料曾遭郭敬明同性性骚扰,还称郭敬明经常骚扰、性侵犯签约到郭敬明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更呼吁社会各界的网友们一起探讨这些事情。由此,对于因《小时代》系列多次获得金扫帚奖最令人失望导演、编剧、影片奖的郭敬明因涉嫌“性侵””昨天成为微博热搜。可《青年电影手册》并不关注这一罗生门事件。对此,郭敬明发文澄清此事是“完全捏造,并已让律师处理。”如今因为郭敬明的爆炸新闻而再上微博热搜,网友纷纷表示:看不懂,朱梓骁怎么了?而且,也有网友表示说,看来有故事。吃瓜群众更相信谁?而目前来看,对于李枫公开曝光他性侵后,他“爱好男”这件事便似乎尘埃落定,陈年老料开始被翻出。
那么,在时下的环境里,对于性侵的事情应该说是屡见不鲜的。一般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从而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的,都可构成性骚扰。性侵害,主要是指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性骚扰和性侵害是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两性的社会地位和角色不同,相对而言,性骚扰和性侵害的对象常以女性为多。因此,诸如像女大学生了解一些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基本情况、掌握一些基本对付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而相对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里,在性侵案中对于被害人陈述还常常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虽然也是属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从法律上看像被害人陈述的常见证据载体是“笔录”,而非当庭陈述,这样在证据效力上,两者并无实质区别。另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先天不足,因为它只允许被害人就人身受到伤害而导致的物质损失提出主张。在诸如性侵案这样的具体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和贞操等无法外化为“物质损失”,因而常常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求偿范围。
即便如此,对于被害人来说,向加害人提出求偿“物质损失”无异于再一次伤害。前面新闻中的事情是否属实,目前尚不可知了。也就是说,对于郭敬明本人的反应,也就需要进一步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名誉,也是无可厚非的。毕竟在近年来,针对男性的遭受性侵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
而且对于男性被性侵也是具有隐蔽性,同样不可忽视。随着媒体报道,男性被性侵的问题已逐渐被大众关注、讨论和思考,但是男性被性侵的问题,还没有引起公众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大众需要改变观念。
常言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立法与执法的基本准则之一,但是由于我们传统观念造成的偏见意识作怪,在中国男性遭遇性情一直被当成一个“诙谐”的笑话去解读,而今天这个案件的发生,足足扇了我们一个理智的耳光。男性遭遇性侵案件不是个例,在这之前就有先例。在如今现代化的社会下,女性掌握权利与占据上层地位,早已经不再是奢侈梦想,而这种情况下,一些男性被动或者被逼迫甚至遭遇“另类强奸”的案件就有可能发生,但是这些案件往往因为法律上的空白,而最终不了了之。
我们一直强调的是社会人人平等,并为男女实现平等而奋斗,但是在女性地位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时候,我们却忽略了男性的权益。另则就是对于在在日常生活中,男性受到猥亵、性侵,被害人不应有惧怕、丢脸等心理而选择忍气吞声,而是应该及时报警,让不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用法律保护自己。话说至此,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对男性权利的保护,修改后的条文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意味着如果对男性进行强制猥亵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对于男性遭性侵背后的法律空白是彻头彻尾对男性合法权益的忽视,这种忽视是标准的性别歧视,男性未必不是弱者。在很多西方国家,男性遭遇性侵与女性遭遇性侵同样被写入法典,这不仅是维护男女双方合法权益打击社会犯罪的需要,这样的社会意识才能树立真正的男女平等地位。即便是只要没有违背法律和道德观念,人的行为就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允许干涉的,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当一个男子被强迫实施性行为的时候,就违背了这个人的意志。
然而,从法律的公平性而言,这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观念,男女拥有同样的性自由,为什么女子在这方面可以享受刑法的保护,而男子不可以享有?显然我们不能以实践中发生的数量多少作为立法的依据。这样可以看出,如果男性(包括男童)被行为人性侵,是能够以猥亵[儿童]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的。如果因性侵行为,导致被害人构成轻伤以上,则涉及法条竞合(故意伤害罪与猥亵及猥亵儿童罪的法条竞合),依据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量刑。回到前面新闻中来看的话,像郭敬明的情况也是一样,既然所谓“受害者”需要举证来说明被性侵的同时,也是需要法律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了都。






于2017年8月23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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