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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男孩致学妹怀孕被判刑

2017-11-20 08:19阅读:
据华商报的消息说小进(化名)上中学时是小丽的学长,那时的他们就已经彼此之间心生好感。在小进初中毕业后更加主动地追求小丽,两人很快确立了恋人的关系2016年3月16日,当地有庙会,小进就骑着电动车到小丽的学校接她去逛庙会。看到天色已晚,小进就将小丽带回自己家中,当晚两人就偷尝了禁果。而在后来交往的大半年时间中,两人多次在小进家中发生关系而在此后2016年11月,小丽发现自己好像变胖了,到医院检查后才被告知已经怀孕四个多月了。后来小丽在小进父母的陪伴下做了引产手术。对此这起案件移送至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之后,而办案的检察官认为,这男孩小进在明知小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也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但是,在该案件中由于小进和小丽都是未成年人,且两人为恋人关系,也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小进认罪态度较好,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长安区检察院与该案的主审法官多次沟通,最终对小进判处了缓刑。
接下来,小进的父母准备让小进继续读书,学一门手艺,开始新的生活。而检察官则提醒,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是否取得幼女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对于青少年来说,一定要正确处理与同学之间的关系,对待懵懂的感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忌冲动行事,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现在,或许在我们身边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之间发生过性行为,甚至很多未成年人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一个现象。这是为什么?是不是未成年人一种好奇心在作祟?也或许于我们国家的性知识教育程度有很大关系?对于目前的孩子来说,他们所能体会的是”性“的神秘感,以及体验后的”快感“,但对于相应需要承担的责任,可能的风险,需要的心理准备没有任何概念。
一般来说,这倘若说有一个好的性教育,不是讳忌或掩盖,而是开诚布公健康的指导,让他们知道什么的该做的或什么是不该
的。也不敢说这能减少多少性行为,但值得相信的问题对于减少这些性行为的风险是一定有用的。目前还是有人认为,说咱国家就不存在什么行教育,简单的剖面图介绍的生理结构,只能算是基础生物教育。所谓的何时何地、何种心理或者何种方法进行性行为,以及性行为相关的生理知识,学校是从来不教的。而电影之类的原本就是用一些夸张的效果去表达思想的东西,依靠电影电视获得的知识本来就不具有可靠性。
但是,倘若在对于未成年人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也只能联想那些夸大的,不正确的信息。这种背景知识就不正确或者说模糊不清,更不可能得出正确答案。这也就像早孕,可能在他们的意识里堕胎就可以了,身边也有其他人是这么做的。但是堕胎的巨大生理和心理影响,他们不见得就了解。所以这不是一个自主的过程,不是他们选择去堕胎,而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知道堕胎。这是有很大区别的。
在前面新闻中可以得知,​目前还是很多人认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在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奸淫幼女的行为同强奸妇女的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缺少了违背妇女意志的特征,即不论是否出于幼女本人的意愿,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因为幼女的身心健康发育不完全,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保护幼女的性权利。所以奸淫幼女的,只要明知是幼女,就定为强奸罪,在量刑上要从重处罚。而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本身是未成年人,在同幼女在恋爱期间,处于双方自愿,偶尔发生性关系,未造成危害的,定强奸罪从重处罚是否造成罪责刑不适应?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情况,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基于这种情况无法可依,法院的判决一般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情节定罪量刑。将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作为对刑法规定的例外。这项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曾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反对意见认为这样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导致许多不良未成年人侵害幼女的性权利行为的发生。但是更多的人认为是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与对成人犯罪的处理区别开来,在选择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严厉打击、控制犯罪之间,法律选择了前者,这种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将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系统和完善。等等等等。










于2017年11月20日记​
时评|男孩致学妹怀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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