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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辱妻杀人案何以判无期

2017-11-22 07:15阅读:
近日,一起“复仇”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事情发生于2015年2月5日,河北省涞源县南屯镇张家庄村,毕志新走进了他从小就认识的同村人冀鹏的家,用手中的镰刀杀死了对方。毕志新之所以杀人,是因为他认为冀鹏先后三次强奸了他的妻子,而且在寻求法律帮助的过程中,他一直走得不顺。最终,他选择了“复仇”。然而,2017年对于案终审定谳,尽管毕志新和家人屡次上诉,认为被杀的冀鹏有错在先,但各级法院始终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只不过在终审中,将民事赔偿的金额从先前的十六万元降到了两万元。留意了一下新闻报道得知,毕志新的妻子不接受终审判决,她认为判得太重,将会继续申诉。
此外,对此感到“不服”的,也不仅是毕志新的家人,案件详情曝光后,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同情”毕志新的声音。这些声音认为,冀鹏强奸毕志新妻子在先,毕志新一家又一直没能得到司法救济,因此他的复仇行为可以理解,法律应该轻判。毕竟在该案件中,毕志新因妻子被冀鹏多次强奸而故意杀人,可能属于“义愤杀人”的情况。同时,也应考虑到被害人有过强奸的行为,具有较大过错而引起被告的犯罪行为,都有可能减轻刑罚。但是问题在于即便义愤杀人和被害人有过错的事实可以认定,此二者也不是法定的减轻情节,从此案的判决结果来看,二者都未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过多考虑。
或者说,在该案的被告涉及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在情节较轻时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我国尚没有出台统一司法解释对故意杀人的量刑情节做具体的阐述。依照一般司法实践认为,“情节较轻”可能包括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等情况。但是除防卫过当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减轻情节外,其他
情况并没有必须按照较低档刑期做判决的规定。
不可否认,这起案件中​尽管没有实体量刑上的瑕疵,但本案的判决的确较重了。无论是自首情节还是义愤杀人、被害人自身过错,都有可能成为法院衡量被告人所受刑罚的因素。但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审理过程中只在很低程度地考虑到这些因素,或者没有加以考虑。倘若是抛开判决本身来看,本案的确是一个悲剧。尽管对判决结果有所遗憾,但是我们更希望公众可以明白,以暴制暴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甚至会付出惨痛的代价。生活在受到迫害时及早寻求司法救济,而不是滥用私人暴力。否则的话,还可能会有更多的悲剧发生。
当然,也有过评论者认为,诸如像这种所谓的“复仇”非观念是“朴素”的,确实也有着不小的群众基础。然而,很是遗憾的事实在于一个法治社会之中,这种观念并不能、也并不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对于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在于以秩序止干戈,用规则平争讼。在法治不彰、民风彪悍的古代,复仇或许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蛮荒时代的规矩,无论如何都不能用在讲求法治的现代社会之中。毕志新的妻子被冀鹏强奸,是否属实,没有司法机关的定论。现在冀鹏已死,真实情况也无法查实。
即便是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朋友对我提到的防身产品比较感兴趣。其实遇上了那些个穷凶极恶的坏人毕竟是比例比较小的,有些犯罪分子也只是临时起意。而且防身产品当然不能让你打败一个五大三粗的恶人,它们更大的作用也只是可以“出其不意”的惊吓一下对方,给自己争取到赶紧跑的机会。倘若是面对“高跟鞋踹JJ,尖指甲挠眼睛”之类的说法,倒也真的是可以提醒各位女生。跑才是上策,不要激怒罪犯,尽量不要给对方近身攻击的机会了都。丢掉财物高声呼救逃跑,或者说不要被那些影视片误导,不要高估自己的体力。除非你一出手就可以让对方毫无反手之力,否则不要出手。
因此,对于其妻子被冀鹏强奸,也只是被告毕志新的一面之词。没有证据,法院未必会采纳毕志新的说辞,从而从轻处罚。像这样的一种以暴制暴,并不能解决问题。无论如何,本案两个家庭,家破人亡确是一个悲剧。换句话说,尽管对案件的判决轻重,部分答主存有质疑,但毫无疑问的是丈夫杀人必定有罪,在法律上是不可饶恕的。此外冀鹏虽然已经死去,但其对毕志新妻子做出的强奸行为也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事实回到​一些媒体曾经将这起案件称为“辱妻杀人案”,也往往是让人们很容易将这起案件和之前影响甚大的“辱母杀人案”联系到一起,并以此为据,认为毕志新也应比照于欢,得到从轻判决。对于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节有着相当大的不同,在于欢刺死讨债者时,于欢本人和他的母亲都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其人身安全正在面对威胁;而毕志新在杀害冀鹏时,冀鹏并未对毕志新或其家人进行任何侵害,毕志新本人或他的家人也没有遭遇任何威胁。这样的案件里面也就是支持防卫,但不支持所谓的“复仇”,也是我国法律一直以来奉行的基本原则。诸如此类。










于2017年11月22日记​


时评|辱妻杀人案何以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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