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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高空抛物入刑有必要么

2019-11-16 09:08阅读:
据成都商报的消息说,11月15日早上8点,成都青羊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在小南街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把菜刀从公交车车顶弹至地面。接报警后,汪家拐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处置,在该小区门口公交站台旁发现银色菜刀一把,现场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汪家拐派出所民警张文介绍,到了现场后,我们民警立即进行摸排走访,询问车站附近小区的物业保安后得知,唯一异常的就是小区一对吵架的情侣。当天上午10点,民警在该小区住宅内将嫌疑人周某燕(女,30岁,江苏人)抓获。
经初审,周某燕对自己醉酒后因琐事与男友争吵,为泄愤将菜刀扔出窗外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周某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据了解,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十六条具体措施,公布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审理民事纠纷,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或者说,在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应该清楚的情况,是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在这里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在民事责任方面也有必要合理界定不同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那么,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那解释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般来说,诸如像在高空坠物方面,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也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不可否认,在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发生,让人每每经过楼底时便心生“恐惧”,担心“一不小心”就被高空的抛物“击中”。也众所周知,高空抛物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了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集体应对高空抛物……等等。这些“举措”或“办法”虽然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起到一定的实效,但却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达到“长治久安”。
而在治理、打击“高空抛物”,还得用“刑罚”伺候,追究其刑责。按照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对特定人的生命造成侵害,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并同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利益,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由此可见,“高空抛物”以“刑罚”追究是有明文规定的。
但是在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也意味着,故意高空抛物,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哪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被依法追究刑责。对于遏制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行为,无疑是一记法治的重锤。唯有以法律手段严惩,对高空抛物者施以重罚,才能管住那些不顾他人安危,随意从高空乱扔东西的罪恶之手。这种零容忍的态度,给生活在城市高楼下的人们,派发了一顶法治的“安全帽”。
除此以外,辅之以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等技术防控手段,一定能对高空抛物行为起到有效震慑,进而发挥指引、教育社会公众的法律功能,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有效遏制“高空抛物”的一剂“猛药”,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高空抛物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很有必要。但愿通过高空抛物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规定的出台,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楼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全、放心、无忧地经过楼底,远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为“高楼抛物”而“胆战心惊”“步步惊心”。诸如此类。






于2019年11月16日记
时评|高空抛物入刑有必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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