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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教育惩戒让老师担心啥

2019-11-17 07:07阅读:
据新京报11月16日的消息说,昨日(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对于广东在全国率先尝试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在此前的今年四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出中小学教师可采取一定教育惩罚措施,但未作出详细规定。
由于在现实教育工作中,在中小学教学的课堂上,很多教师对于惩罚权和惩戒权的边界把握不准,出于惩戒的目的,却实实在在地行使了惩罚权,导致很多宝宝心头蒙上了一层阴影。甚至也有学生在被教师惩罚之后,十几二十年后殴打教师,被判刑一年半,都是因为惩戒权和惩罚权混为一谈的恶果,进而又导致很多教师不敢管学生,打不敢打,骂不敢骂,敢不敢管,很多教师在课堂上采取了“放羊式”教学,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初衷,由此也就引起教师的担心来。
但是,在对教育惩戒权作出具体规定,初审稿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初审稿同时强调,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初审稿公布后,像教育惩戒权的细化内容引起了热议,关于“罚站罚跑”是否属于体罚成为议论焦点。却也不少媒体称“罚站罚跑”对老师教育惩戒权予以了明确界定,有利于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也有声音认为“罚站罚跑”要有标准,否则有可能成为变相体罚。
将此前引发争议的“罚站罚跑”条款删除,修改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对“罚站罚跑”的处理上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在不将此条具体措施写入条例的同时,也明确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由其来确定采用何种惩戒措施。在一审审议倾向于认为,原草案中的教育惩罚具体措施不能广泛适用于各年龄段和各教育类型学生群体
,也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合理可行的惩戒措施等,建议将具体措施删除,可以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值得注意的问题,还是在删掉“罚站罚跑”上, 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表面看来,是下放权力,实际上是在教育惩戒权问题上搞了一个制度“模糊战”。这样做,不利于教育惩戒权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昂首阔步。毕竟教育惩戒是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在教育惩戒制度方面搞“模糊战”只能导致基层教师不敢管的风气更加泛滥。现在就目前的环境里,对于基层学校工作中,老师普遍存在“不敢管”现象。因为管理必须用惩戒做后盾,没有惩戒的管理是无效的。
但是,也就因为现在的孩子心理脆弱,老师在管理惩戒中,说不准就会碰到孩子脆弱的神经,于是各种批驳舆论铺天盖地,甚至当事老师的饭碗也可能丢失。在生存面前,老师选择“不敢管”是必然的。换句话说,在近年来由于学生及家长权利意识、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根据,不少老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顾虑重重。例如说,对于教师“不敢管”的现象如今依然普遍存在。 而“罚站罚跑”条款被删后,教书感觉更难把握惩戒权的尺度了,这样一来在法律应该更明确、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不能仅用模糊、难以执行的表述,让教师很难把握标准。
倘若说,要明确告诉大家度在哪里、界限在哪里。对于这些基层教育工作者的心声非常接地气而符合教学实际,教育惩戒权应该清晰起来,况且像现在的孩子老师不敢管也管不动,适当使用教育惩戒权可以建立教师威信。在目前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教育惩戒权作出具体规定,中小学学生在学校犯了错,老师到底应该怎么管,亟待教育惩戒权明确界定。而在教育惩戒的制度设计中,也就必须搞“清晰战”,来对教育惩戒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明确,需要树立教育惩戒权的威严,让老师与学生敬畏惩戒权。
另一方面是对家长的教育引导,明白惩戒在教育中的意义。现在的一些人包括家长在内的人会这样认为,容易导致教师一刀切地使用罚站、罚跑作为惩戒方式;毕竟每名学生的心理、身体情况都不同,罚站罚跑不一定适合每个学生;而其实像这种杞人忧天的担忧是低估了教师的智慧,而且这种担忧完全可以用完善“罚站、罚跑”的制度来弥补,而不应该走回头路,搞“模糊战”等,也就让老师的惩戒权不明不白,这不利于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实践和发挥效益。
或者说,是因为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教师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惩戒权给予了肯定,但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更没有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及尺度,实施的方式、范围、限度及教育惩戒权滥用的后果以及可采取的救济途径等。若是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但现阶段来看,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并没有受到上位法的保护。那么,像老师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监督监护的义务,但惩戒权仍然是尚未明确,这从法律上的角度来看的话,教师们实际上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但是在目前来说,仍然对于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太难划定吗?当然不是。其实根本没必要在法律层面去划定一条这样的边界,因为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其实是十分明晰的。或者说,很多教师认为惩戒与体罚边界模糊及呼唤划定边界,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这些教师的“不专业”。即便爱是一切教育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因此惩戒一定是一种出于爱的教育行为。而体罚是一种暴力,不是教育行为,它只能给受教育者带来伤害。可见是否心存爱心,或者是否给受教育者带来伤害,是界定惩戒与体罚的重要标准。这个标准看似模糊抽象,但作为教师应该不难理解和把握。
而且这种爱的对立面是恨,个别学生确实“很可恨”,但带着恨意去教育学生,教育行为必然变形。而对于“很可恨”的学生,你是心存恨意还是心存爱意,考验的是一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但是,如何把握好惩戒尺度是立法细化教育惩戒权的难点。对此在制定教育惩戒权的细则时不应太过具体的话,一个基本原则是要给教师自主裁量权,不同的教师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果制定得太详细,反而让教师的惩戒权力变窄。
当然,惩戒本身也是一种“伤害”了,不过它是促使学生切实体验内心痛苦,从而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对于善于运用惩戒的教师,往往最重视惩戒之后的跟踪教育,把说理、示范和引导的工作做足做透,显示一种宽严相济、刚柔并用的教育智慧。而惯用体罚的教师,在一顿劈头盖脸的斥责、谩骂之后,其心里反而觉得出了一口恶气,至于学生所受到的“心伤”,往往是任由他们自己去消受。惩戒尺度是行使惩戒权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一旦超过这个尺度,教师的惩戒就变成了体罚,显然不符合教育的基本精神。
但是,如何把握具体的尺度,还要根据具体的教学情况来判定这在不同地区、年龄对教育有不同要求,要发挥惩戒的作用,还要尽可能让学生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惩戒。事先与学生建立好规则,甚至可以让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这样学生可以意识到自己应该遵守规则,在自己违背规则时也理应受到惩戒当然还有防止惩戒权不被滥用的问题,有些个地方确实存在一些地方教师素养较低,教育相对落后的情况
针对这种客观情况,这也就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改变,把握好惩戒尺度当然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权力滥用,但是师生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是解决惩戒权滥用的关键惩戒是什么?惩戒是“惩而有教,罚而有爱”的严厉和宽容,是暴风骤雨之后和风细雨一般的呵护和滋润,是拔除枯枝而又静待花开的胸怀那么,体罚是什么?体罚就是棍棒加荆条。就是放下棍棒和荆条,手捧鲜花,你就明白了教育的真谛,你就辨明了惩戒与体罚的边界。诸如此类。

于2019年11月17日记
时评|教育惩戒让老师担心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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