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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教育惩戒不容忽视甚么

2019-12-11 13:55阅读:
据中国教育报的消息说,近年来,“把惩戒权还给教师”的声音不绝于耳。这种呼声绝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学校教育中出现了两种看似极端的现象:一种是惩戒缺位,另一种是惩罚滥用。在“放任自流”和“过犹不及”之间,教育惩戒如烫手山芋,教师手握“戒尺”,却不能让学生真正心存敬畏。而在此前的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文件中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正式确立了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但教育惩戒权的合法化,是否真能够成为学校和教师的护身符?然而,教育惩戒权的合法化虽让学校有了底气,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除学校及教师的顾虑。
因为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中,明确界定了惩戒的形式、范围和程序等,但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部分教育惩戒方式的可操作性并不强,且学生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境也千差万别,惩戒的时机、尺度和边界都需要准确把握。例如,要把“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作为惩戒方式之一,那么,对于学生在操场跑步几圈不算体罚,如何做到“适当”了呢?因此,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完善关于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建立配套制度,解除学校和教师后顾之忧。
在目前的环境下,有关教师体罚学生、学生“对抗”老师的新闻时常见诸媒体,这些新闻一方面激起了越来越多的家长对教师群体心生怨气,认为“现在的学校里没有一个好老师”;另一方面又让更多的教师在工作中如履薄冰,害怕出问题后家长闹、上级查,不敢对学生进行管教,对学生放任自流,束缚了越来越多教师的手脚。这两种现象都不是好现象,只会让家长和老师之间的信任更脆弱,关系更僵化。诸如像一个孩子的成功,离不开学校教育,更离不开家庭教育,对孩子来说,学校和家庭就像飞机的两翼,相辅相成,紧密相连,只有两翼齐心配合,共同发力,才能帮助孩子腾空而起。
然而,在涉及教育舆情频繁出现的背后,是不少家长无法深刻理解教育的真谛,不能正确看待教师的教育惩戒,错误的认为教育就
是消费,就是买卖。表现在实际生活中就是不支持学校和老师的工作,老师对孩子稍微批评一下就“火冒三丈”,要么到学校“讨说法”,要么扬言举报。家长爱护孩子没有错,被批评后心痛孩子也没有错,但如果老师稍微批评一下孩子就认为伤了自己或孩子的自尊心,那就有点牵强附会了。老师严格管理孩子或批评孩子做得不正确的地方是负责任的表现,如果老师对自己的孩子放任自流,做得好的不表扬,做得差的不批评,最终只会害了孩子。
倘若说在仅有规则的细化仍然不够,学校还应考虑教育惩戒实施主体之一教师的专业因素。从本质上说,“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专业实践的一部分,需要教师发挥高超的教育智慧,才能保证“教育惩戒权”的恰当运用。另外,权利不仅是被赋予的,还需要教师高度的专业自觉。教育惩戒是教师运用专业能力,根据教育情境做出专业决策,并运用专业反思调整教育策略的过程。学校要重视并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提高教师的惩戒能力,提升教师教育惩戒方面的专业智慧。对于教师而言,作为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之一,这不但还要赋权,而且要增能。
换句话说,这实际上在教育惩戒权被滥用或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是教师未树立正确的教育惩戒观、教育智慧不足所致。学校不能把教育惩戒仅仅作为让学生遵规守纪的工具,而是要遵循育人的初心,充分利用教师的专业智慧,让教育惩戒既有权威性,又有教育性,使教育惩戒回归初心和教育本质。孩子的教育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家庭教育,也涉及学校教育,既涉及孩子自身的悟性,也涉及老师的点拨,既涉及行为习惯的养成,也涉及道德素养的提升。教育惩戒权是学校老师为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对孩子错误行为进行纠偏而特有的权力,应该得到支持和保护。
之前对于在中小学配备法制或法治副校长,已是一个老生常谈话题。什么社区负责人、当地派出所民警、政府分管教育干部、法院检察院司法干部担任法治教育副校长等等如是,要求通过开设专题讲座,进行咨询答疑等,以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但现实却是,因缺乏选任条件、规范管理、教学配合等配套措施,效果并不理想。虎头蛇尾,悄然收场更是不在少数。开学见一面、学中见一面、结束见一面,短短“三面”之缘,若是说着实是“进”了校园,效果却差强人意。籍此可见,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法治教育,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诸如像教育惩戒制度及中小学校配备法制或法治副校长制度一起参与到其中,来避免教育惩戒失当的措施,毕竟这其中的原因之一是由于部分教师情绪化地处理学生的失范行为,以情绪发泄替代教育惩戒,以免“以惩代教”“为惩而惩”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就是说,教师在行使惩戒权过程中,将复杂的教育现象简单化,把独立的学生个体看得单一化,会使教育惩戒失去了本身的教育性,造成师生关系对立,惩戒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而拥有专业智慧的教师能体察学生情绪,管理自身情绪,选择适宜的惩戒方式,做到“明德慎罚”“为戒而惩”
如果家庭和学校不是相向而行,而是站在对立面,借助媒介的力量把惩戒个案演变成公共事件,最终束缚的是老师们的手脚,受伤害的是千千万万名学子。也不管是时代怎么发展,对于“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初心不能变,教师应有的惩戒权不能丢,只有让教师更有尊严的工作和生活,教育这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才能更坚实。当然,在我国已全面进入网络时代的今天,学校和老师也要与时俱进,让惩戒权更有尺度和温度,不能把惩戒权变异成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
这样一来,还要坚持效果导向,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度,要将教育惩戒权与未成年人保护进行有机结合。要进一步提升教师职业修养和媒介素养,在使用惩戒权时尽量与家长密切配合,多沟通、多交流,时时处处体现人文关怀,多从心灵上感化,不从肉体上折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触碰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教师要根据每名学生的不同情况去选择惩戒方式和惩戒程度,有类似违规行为的学生其实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产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动机也不尽相同。
因此,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充分发挥专业智慧,变“一刀切”为“因材施惩”,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惩戒方法和程度,即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去选择惩戒程度。笔者也查阅了相关研究资料。目前,除新加坡已形成在有见证人的条件下,教师可以打男生手心和屁股,让学生有痛感和羞耻感的措施外,其他国家的教师也没有特别有威慑力的惩戒手段。当然,有些国家是把学生的严重违规行为移交给警方来处理的。对于教师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惩戒权就可以让学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许教师可以使用惩戒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使用,而不是任性而为。
而在过去教师惩戒学生少有非议,那是因为时代环境认为这是理所当然。而现在强调社会进步是要体现师生平等,惩戒学生是对这种平等的抛弃,从现实环境来看,很难得到社会普遍认同。就算一开始反对声音不大,但是惩戒对尺度要求把握很高,然而恰恰是尺度最难把握,也最花精力,教师本来就承担繁重的教学任务,如果说还要为管理惩戒学生花费更多的精力,要么会花费过多精力在学生的管理上,导致教学任务无法高水平完成,要么只注重教学而放弃学生管理导致管理缺位。或许过去教师身兼两职让人有身兼两职是理所当然的,而不考虑其内在问题,那么像学校教育的管与教的内在问题就仍然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当然,还有一点教师们务必注意,教育惩戒权的意义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惩戒,因此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学生成长,而不是把学生治服。还有一句话,学生犯点错误是很正常的,这就需要教师的教育和引导特别是对于家长教育义务的缺位,也会导致家长认为孩子出现问题,责任往往是学校的是社会的。但是要知道,家长才是孩子的最大责任人,家长就是孩子的最深远而又最近的社会。如果将这些问题抛开不关注,反而在教师惩戒权上过多着墨,无异于缘木求鱼、刻舟求剑了都。诸如此类。






于2019年12月11日记
时评|教育惩戒不容忽视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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