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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浸猪笼”违法及渊源

2020-11-22 21:00阅读:
时评|“浸猪笼”违法及渊源
近日,广东电白县一男子疑似因情感纠纷,被多名男子“浸猪笼”的新闻引发热议。而据当地警方通报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赖某明。随后,另外三人自首。话说这道德没能归道德,但法律的终究要归法律。以违法的方式惩罚犯下道德错误的人,这是动用私刑,终究也会得到法律的惩罚。不过,相比这件事情本身,一些人流露出的看法,或许更加可怕。比如,有人说,“有时觉得土办法更有效”;有的说,“浸猪笼这个可保留下去”;还有的甚至推陈出“新”:“建议这类事情应当公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专设一个公众号记录下来,以防以后的人遇到他们”等等等等。
其实,诸如像浸猪笼作为旧时的一种刑罚,就是把犯人放进猪笼,在开口处捆以绳索,吊起来,放到江河里淹浸,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浸若干时候;重罪者可使之没顶,淹浸至死,通常是处刑偷情(通奸)的人。而在旧社会,如果发现女子与其他男子关系不正当,或者女子背着自己的丈夫在外面与其他男人调情,就可以报给村里或者其他基层的长老会,或者非常有威望的长老,一旦被确认成为事实,男的就会被乱棒打死,女的就会被放进猪笼扔入河中淹死。
另则就是男女有不正当关系,男子也有浸猪笼一说,一样是很多影视剧中都表现。 然而,在时下的环境里面,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是任何人施加“私刑”的理由。即便男子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他也有法律赋予的、受到严密
保护的人权。诚如斯言,私刑于法不容,特别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更不容私刑大行其道。从该案的通报来看, 像用“浸猪笼”这样的方式泄愤,严重暴露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他们需要普法。
而这“浸猪笼”与时代格格不入,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四名嫌疑人再有理由,也不该用不法方式侵害他人权益。与此同时,不仅仅是“浸猪笼”,任何私刑在现代文明社会,都是不被允许的——私刑没有标准,缺乏程序,无法掌握“度”。它的审判是基于大多数人的情绪,而不是基于犯错者的社会危害度。而对于遇到一件不道德的事情,你要问该不该“浸猪笼”,现实中可能会有不少人举臂欢呼;若要问这出了事谁负责?自然也就没甚么话说了的。
看了一些评论者说,随着时代进步,这“浸猪笼”这种背离法治的腐朽之物的确并不多见,但“支持者”仍然存在,一言不合就高呼“浸猪笼”的也不是孤例。比如“像你这种不守妇道的行为,在古代是要被浸猪笼的”,这样的话似乎成了一些网友的口头禅。对此感到悲哀之余,除了感慨普法工作任重道远,也许还可窥见公众对出轨、偷情和通奸之类的事深恶痛绝,更感受到部分人内心似乎尚存根深蒂固的私刑情结。
的确,对于像出轨、通奸是违背道德的,乃至触犯法律的,但动用私刑惩罚同样违法。也可以说一码归一码,用法律手段维权远远胜过于违法手段制恶,否则这就可能会由受害者变为害人者。面对出轨等情感纠纷,应该怎么做呢?现实中,可以对涉事的男女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可以选择离婚,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进行索赔。况且,这“出轨”“偷情”违背基本的伦理道德,应对其予以反对并谴责,但动用私刑,是无论如何不值得提倡的。
在这里了解一下,这浸猪笼的出处应该已不可考究。但由浸猪笼的意思及当时的社会可推测到以下的由来,首先,浸猪笼其大致是指被浸的男女猪狗不如、如畜生一般,此行为亦等于咒骂二人死后再世投胎亦不得为人;其次,加上古时农村社会,人们一般会养一、两头猪在家,就地取材用猪笼也很方便(有说其实放人进去的只是竹笼,但竹笼、竹笼的,慢慢就说成是猪笼,但竹笼在古时家中也是常见物);再者,当时的村长权力最大,大概看到以上两点,便动心要以此方法惩罚“奸夫淫妇”,之后便大家一起仿效。
另则就是对于古时候的女子,死掉了丈夫,就必守寡,从一而终,不得改嫁。那时候的道德规范就是如此,尤其是针对女性…好女不侍二夫亦由此而知!道德从来都跟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的文化习俗,或者个别社群的传统和信仰分不开。不足一百年前,中国社会还有不少人认为,一男一女在没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下结合,就是“苟合”,也是要“浸猪笼”。传统的中国社会,虽然国家有颁下统一的律令,但各村各乡仍存在自家的习俗和处理事情的方法。
在古时,乡村中总有一位德高望重,被众人推举出来的族长或村长,当村中发生任何争拗、纠纷时,这些所谓的村长族长,就会站出来担当审判者的角色,可以决定财物归谁家、谁人应被罚,甚至操生杀之权。这种人治社会,很容易造成各施各法,没有统一的标准,形成社会的分裂、不完整。在古时,中国某些地区就流行对“通奸”的男女执行“浸猪笼”这种刑罚。浸猪笼是一种非常封建的私刑,通常在边远地区。即使是在古代,最普遍的对待通奸的做法,也是交由政府部门来裁判,而非由地方上的所谓'德高望重的前辈'来决定或者来扣帽子决定罪名。







于2020年11月22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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