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过“市”
2009-03-02 10:27阅读:
“老鼠”过“市”
在证券市场里,过去有一种特殊的“老鼠”,他们利用其特殊身份,不仅让鼠辈们吃饱喝足,大捞几把,而且还让狐朋狗友跟着发财致富。修改前的《刑法》却奈何不了他们。现在好了,新修订的刑法对这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让“老鼠”们无法逃脱。
股民们应该记忆犹新,在证券市场火爆时,曾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基金公司经过研究,决定把大量资金投到某一支股票上。而基金经理在购买股票时,自己也买了很多,并将这个重要内幕消息告诉他的亲戚朋友,让他们提前建仓,之后悄悄溜掉,用股市的术语说,就是“来得快,跑得也快”的“老鼠仓”。过去对此类行为,无法用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进行打击。新修订的刑法对这种“老鼠仓”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附:
【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