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锤指向拉人头的“狗头”
2009-03-03 06:05阅读:
法锤指向“拉人头”的“狗头”
较长时间以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适应形势的发展,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的规定。
这一新增规定,主要是打击“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普通的传销人员,把法锤直接指向“拉人头”的“狗头”。
附: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