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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绑”是岸

2009-03-03 22:02阅读:
松“绑”是岸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绑架罪的档次。
修改前的《刑法》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近几年来政法部门的办案实践看,《刑法》对该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也建议,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刑法修正案》(七)在上述规定中增加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罪犯。
也就是说,实施了绑架人质的犯罪分子,只要是不危害人质安全,并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释放人质,就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套用中国的一句老话,就是“回头是岸”,就本罪来说,就是松“绑”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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