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藤摸瓜
鄙人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说的是自己在北京虽然有朋友,但朋友不多,却经常接到从北京打来的电话。不接吧,又担心真的是朋友打来的电话,接吧,却尽是些自称是“朋友”的陌生人,讲的全部是购书、购物,参加研讨班、出国考察这类“广而告之”的话,直搞得人心烦。要说,我还算幸运的,有些人甚至为此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究其原因,就是自己的信息被人披露了,别有用心的人用其谋利。让人震惊的是,其源头有的竟是一些国家机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电信、金融等单位。他们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非法泄露,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
然而,以往的法律对此却显得苍白无力,《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现在好了,《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