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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金融控股公司重在把好源头关!

2020-09-25 09:46阅读:
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此次会议释放了规范行业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控股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信号,预示着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新规将很快落地。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就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央行曾表示对5家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模拟监管试点,2019年7月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将此办法纳入2020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而此次会议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的进一步深入,严格规范,依法依规监管,有助于减少监管套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长远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经营模式由分业经营逐步向综合经营转型。在此过程中,一些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控股多家、多种类金融机构,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境经营,加之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约束,存在严重的监管真空,由此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行业乱象,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
突出表现在: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存在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缺少整体资本约束,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有的对金融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将所控股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套取巨额资金,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凡此等等,极易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风险传染,给整个金融体系埋下风险隐患。
为此,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是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需要,也是防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需要。给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一定门槛,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不可否认的是,金融控股公司缺乏准入标准,且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准入的行政许可,是导致乱象的根源。因此,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必须严格设立条件,把好机构的准入关。设立金融控股公
司应具备充足的资本且必须是实缴资本,投资股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等。通过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将那些经营状况较差、公司治理不规范、杠杆率较高、投资动机不纯等不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拒之门外,切实提高金融控股公司质量。
毋庸置疑,严格日常行为监管是防控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重要一环。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依法对其开展现场检查,对于发现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等情形的,监管部门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无法操控金融控股公司,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无法套取非法利益,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与此同时,还要形成监管合力。金融控股公司涉及多个业务领域,股权关系复杂,监管难度大,因此,相关监管部门要形成合力,协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金融控股公司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以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严格规范,更好地引导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有效制止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风险传染,切实防控好金融风险。
此外,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对其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新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在混业经营、资本运作、降低风险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促进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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