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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借贷的合法利率是多少——此文首发《看历史》杂志

2020-11-11 15:36阅读:
(此文首发《看历史》杂志“中国古代经济手账”专栏)
文/李晓巧


出于生产生活等需从古到今一直都有借贷行为其重要特征是借方需向贷方支付一定利息,利息多少,由双方协定。但是,以稳定经济秩序为出发点,古代官方通常有指导性的法定利率。
我国古代借贷的合法利率是多少——此文首发《看历史》杂志

(图片来自网络,感谢!)


古代典籍《周礼》中明确记载,3000多年前,西周官方市场开始赊贷制,视借贷情况不同收取不等的利息。一种是普通百姓从官方机构赊买货物约好付款日期,如果是用于祭祀事务,赊期不超过十天,如果是办丧事,赊期不过三个月,超过约定赊期,要向官府支付5%以上的贷用利息,这是带有扶助性质的低息借贷。另一种是商人也可以向官方借钱做生意,但需按照实际借贷期,收取25%的利息,《周礼》中规定“民之贷者取息有至二十有五”。这个利率相对来说很高了民间借贷利率应该会高于此。

汉代的法定利率是20%,这在《汉书·货殖传》中有记载:“农工商贾,大率岁万息二千。”——每10000钱借贷一年的利息是2000钱。但是两汉之间的王莽新朝时期,官方收取的借贷月息为3%,转换为年利率则为36%,创历史新高。


由《新唐书》《宋史》等史料来看,唐代、宋代很长时期官方放贷利率也20%左右。北宋熙宁变法中,青苗法规定百姓从官府借贷青苗钱的利息“则二分(利息)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可见20%的利率是官方标准,社会借贷行为起指导作用不过,熙宁年间也有官员动议提高官方借贷利息为30%“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但是受到了朝野的抨击没有执行。


宋代商业经济发达,城市中融通资本的机构较多,民间富户经营的质库,有寺庙经营的长生库,还有政府经营的抵当库,都从事资金调节借贷由史料来看,当时民间借贷利率几乎都在20%以上。如北宋初,遇到荒歉年景,很多借给贫民钱财所收利息在100%以上,既影响了民生,也使百姓交不起皇粮国税,所以,宋太宗端拱年间朝廷下令:“有取富民谷麦资财,出息不得逾倍”——利息不许超过100%——也映衬了当时的高利贷很疯狂。动荡的南宋,军队中流行放高利贷,利率远高于20%,影响了军队的稳定,乃至当局不得不严令禁止权贵富豪向军队军人放高利贷。

我国古代借贷的合法利率是多少——此文首发《看历史》杂志
(宋代街道,图片来自网络,感谢!)

拙作《“乱理财”理乱蒙元帝国》中提到过放高利贷是元朝斡脱商人们热衷的拿手好戏,所谓的“羊羔儿息”反映了元朝斡脱商人制度下高利贷敲骨吸髓的剥削程度,倍率惊天,一锭(50两)银的本钱放出去做高利贷,转来转去本息累积,十年后,除了当初的一锭本金外,额外获取的利息是1024锭,年利率在100%以上而且是利滚利。《元史·太宗本纪》中说国初官民贷回鹘金,岁加倍。可见蒙帝国时期高利贷极其疯狂。

的合法利息是多少?著名学者黄仁宇先生研究指出,明代“一般利息均在月利百分之二以上”,也就是说年利率24%以上。


相对而言,清的法定借贷利率比较低年利率在12%上下。


1793年,英国马戛尔尼使团人员调查出乾隆末期的合法利率是12%,当时是所谓的盛世,经济繁荣,民间金融活跃,真正的民间借贷利息远远超过政府规定的合法利率“一般增加到18%,有时甚至到36%”,法律说是惩治高利贷,但实际上很少真正处罚。而且,当时放高利贷者规避法律的手法很狡猾,他们在合约上会明确约定借钱人付出的利息的12%的部分写明为利息,超过12%的利息部分,会以其他名目事先约好,如商业借贷中,会将超过12%的利息部分商定为花红分配等,这样,法律也拿高利贷者没有任何办法,借款人与贷借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非法的高利贷行为就这样达成了。


英国人戴维斯《崩溃前的大清帝国》书中提到1830年左右,广州的行商就是以“中国人的惯例”12%的利率向外国商人轻松借到了大笔资金。——由此看来,清代中期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合法利息为12%不假


再看历史小说家高阳先生的畅销大著《胡雪岩》中有个情节提到了当时利息,“怎么敢要一分(利息)?重利盘剥是犯王法的。”——高先生研究清史颇深,他的研究是10%的利率在咸丰时期属于高利贷,尽管民间借贷常常这么做,但是不受法律支持。


法国人古伯察在晚清中国游历期间,发现当时中国有很多典当铺,而且其中“衣物的利息是每月2%,珠宝和金属制品为每月3%”,他还说“货币的法定利息率为每年30%”——如果他的记录没错的话,乾隆时期12%合法年利率相比,提高了一倍还多乱世与盛世,利率上就有区别。
我国古代借贷的合法利率是多少——此文首发《看历史》杂志

(清代银锞图,图片来自网络,感谢!)

乾隆时期来中国游历的英国人总结出当时高利贷双方的关系:“高利贷犹如赌博,是一种不体面的敛钱方式,但因在匮乏者和贪得者之间、在贫与富之间订立了一种契约,所以即使受害人也不认为跟一个高利贷者或诈骗者打官司是光彩的。”——随着时代推进,民间借贷中演变出很多新状况,并且对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或许可以这么说,在资金紧缺无着落的情况下,筹款人一下子就会想到高利贷,资金来得快,不误事,既恨又爱。


历史上很多事,常常是说归说,做归做。《元史》记载,高利贷盛行的元朝初期官方也有个借贷指导利率,“至元十九年,诏民间贷息,以三钱(每百钱月息3钱)为率,著为令。”——因这个利率36%的金融政策统治权贵阶层和有钱人的贪婪欲望相悖,所以根本就没有从制度层面认真执行过

综合看来,我国古代历史上,官方规定的借贷合法年利率在5%36%之间,但实际上,古代政府对民间很多高得离谱的高利贷根本就管不了,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报官不究。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36%为无效。——可见,历史是有传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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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获得“优秀青年律师”称号、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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