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一词,现在的意义一般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置的专职维护社会治安、调查、制止和惩治犯罪行为的人员。这类警察的产生,至今只有二百多年的历史。最早出现于英法国家。随后为其他国家仿效。日本警察建于明治初年(1871——1874),并首先使用中国汉语中的“警察”一词,废原有“逻卒”、“捕吏”等名目,同时设立了单独的警察机关。在中国最早出现的警察是1842年鸦片战争后,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割让了香港,英国殖民者1844年在香港建立了警队,其他外国在华有租界的也相继有了警察机构。各个国家租界警察各不相同,都自行一套警服制式。
真正属于中国的警察机构,是在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以后,清政府仿效东西方各国,警察机构在各省相继建立。当时警察服饰从形式到章程无统一规定,各省依地方风俗习惯自定,因此不统一。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经光绪帝批准,颁发全国各省地方警察机关章程,警察服式始告一致。当时定的警察帽徽是:金色云形边,内有一盘龙图案(附图一)。
真正属于中国的警察机构,是在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以后,清政府仿效东西方各国,警察机构在各省相继建立。当时警察服饰从形式到章程无统一规定,各省依地方风俗习惯自定,因此不统一。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经光绪帝批准,颁发全国各省地方警察机关章程,警察服式始告一致。当时定的警察帽徽是:金色云形边,内有一盘龙图案(附图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