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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圆明园与火烧圆明园

2019-10-16 13:45阅读:
抢劫圆明园与火烧圆明园
这两年,在互联网上有些关于火烧圆明园的帖子经过不断“推送”,使许多网民产生了困惑。这些帖子互相转抄或修改,但大体的意思是一致的,即中国教科书掩盖了火烧圆明园的真相,真相是清政府违反国际法,虐待、杀害了英法联军前往与清方谈判的使节巴夏礼及其卫队人员,导致了英法联军的报复。因此,罪责主要在清政府方面。有些帖子醉翁之意还真不在酒,而在于证明中国人从古到今都不守“国际惯例”,受到外国惩罚乃是“活该”!对于不能喝酒却说醉话的,你别想去叫醒他;对于网民的困惑,“释疑”工作还是要做的。
国际公法是在欧美国家不断战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基本上与东方国家没有多大关系,这与当今世界的国际公法的普及程度,完全不同。“业余”的历史爱好者经常会犯的错误,就是以今天的标准去评判历史,“专业”的历史工作者有时也会犯类似错误,但相对要少得多。我提示这一点,无非是让读者了解,即使当时很不完善的国际公法,英美国家政客比较熟悉,而大多数东方国家并不了解或知道有这么个公法在。就是在当今国际社会,许多国际公约,主权国家也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不参加,任何国家无权使用战争手段强迫其参加。
那么,我们首先要了解的问题是:英法联军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是否遵守了当时的国际法呢?回顾整个战争有点麻烦,我们就直接从1860年的战争说起。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后,依约定于第二年双方换约,完成条约签订的最后手续。1859年英法特使带着舰队来到天津大沽口,要求驶进大沽口进京。除非占领,换约特使带着全副武装的舰队进入一个主权国家,这在欧美国家从无先例。清政府当时并不了解这一点,但还是拒绝了英法特使的要求,指示他们可以由陆路进京。这既完全符合“国际法”,也遵守了换约的承诺。但英法公使拒绝了清政府的合理安排,决定强行进入大沽口,在突破大沽口设立的栅栏以后,清军开炮给予驱逐。大沽口之战,英法联军受到重创,于是在186
0年重整旗鼓,增调援军,攻破大沽口,再由天津北上进攻北京。由此可见,1860年的战争,完全是由英法特使违反“国际法”挑起来的。在有些西方历史著作中,甚至把它称为“第三次鸦片战争”。因为1858年的天津条约清政府实际上已经满足了英法两国的要求,只是由于英法特使为满足其不合理的换约要求而发动的一场新的战争。没有这个要求,就没有英法联军攻打北京的八里桥之战和火烧圆明园的事情,也没有清政府虐待和杀死夏巴礼及其卫队的事情。
一步错,步步错。英法特权不遵守他们自己的“国际法”,蛮不讲理,引起了昧于世界大势的清政府的过激而愚蠢的行为,这个因果关系,读者不难判断。我们首先应该谴责的是谁,读者应该也不难判断。
巴夏礼“出使”的具体要求,那就是英法联军开进京城,互换天津条约,再订立北京条约。我们不难想象,在清朝的专制体制下,联军进城逼迫皇帝换约、订约,这样的“城下之盟”是对“九五”之尊的皇帝莫大的羞辱和冒犯。我们今天可以批评其许多愚昧的行为,但对受到无礼羞辱、冒犯的皇帝会作出怎样的反应,他的臣僚会如何处置,任何稍有历史感的读者,不至于毫无一点理解,对巴夏礼等施以不同的惩处,只是他们体制内的“正常”举动。中国虽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古训,但并没有给予敌国使臣辱侮君主的权力。但清政府并没有走到砍了巴夏礼脑袋这一步,而只是将他一行扣留,因为他们以为巴夏礼不仅是使节,而且是窜犯京师的主脑,希望通过扣留他而逼退英法联军,清政府的求和行动并没有因此而停止。
巴夏礼一行有英国33人、法国13人,除英国7人逃出外,余均在1860918被扣留,到108释放。根据清方记载,918,巴夏礼与怡亲王等在通州谈判之时,张家湾之战爆发,巴夏礼一行在撤离途中被僧格林沁的部队抓获,在谈判破裂、战事地带发现敌方人员,军事主官决定逮捕,这个临时处置可以质疑,但不能说完全错误,因为这些人是在交战地区被俘,可以作为俘虏。21日,英法联军在八里桥再次击溃僧格林沁部队,打开了通向京城的最后一道防线。此后由恭亲王亲自出面与英法谈判,他提出的双方撤军停战,再行谈判,达成协议后再释放巴夏礼等。英法特使拒绝,称除非释放俘虏,否则继续进军。这样,到105,英法联军补给了弹药之后,继续前进。106,英法联军占领了圆明园,便进行了大肆抢掠。《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的作者马士引用英法士兵的记载写道:“这些宫殿在第一天就被法国军队和一小支英国骑兵掠夺一空;‘这种掠夺行为继续了几天之久,而我们的(英国的)官员们,大多数都获得了很多东西……’”。在8日巴夏礼释放回来之前,英法特使根本不知道被俘人员的境况,但对圆明园的抢劫已经持续了三天!在押解途中,巴夏礼等一行的确受到了押解士兵一些虐待,这类虐俘行为直接20世纪“文明国家”的国际战争中依然常见,何况是19世纪中叶呢?
巴夏礼等九名官员被关押在刑部,据刑部官员奏称,因他们是“夷酋要犯,饬令官人严加防范,并令提牢厅早晚饮食,均令其适意,不可稍加凌辱。”巴夏礼自己也说,他每天能吃到两顿米饭或面条,同时配有少量的肉和蔬菜。另外,还有一些糕饼、馒头及少量的茶和烟。巴夏礼等九人于8日释放时,因英法随行士兵关押在其他地方,他们并不了解这些士兵的情况。到1012,关押在其他州县监狱的士兵送到英法兵营时,英法联军已在圆明园抢劫了整整一个星期了!
可以说,英法联军在圆明园的肆意抢劫,与清方虐待、杀害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系。英法方面的历史文献也没有任何材料可以证明,说这种肆抢是对扣留和虐俘的报复。那么,当今的哪一部国际法规定,侵入别国的军队可以纵兵肆意抢劫这个国家的文物珍宝的?当时的国际法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不知道,但如果诸位读过雨果先生痛斥这种强盗行径的书信,你是否还有脸面说,是清政府虐俘违背国际法才使英法联军纵兵抢劫圆明园的?请诸位注意,下令焚烧圆明园的额尔金父亲老额尔金,早已在欧洲因拆解希腊帕特农神庙的大量雕像搬回伦敦而臭名远飏,被诗人拜伦斥为“苏格兰劫盗者”。抢劫和破坏他国历史古迹和文物,至少在18世纪初已经在欧洲视为不耻的强盗行为,难道可仅以国际法有无规定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么?
1012,关押在州县监狱的英法士兵送还联军兵营,其中英方死13人,法方死5人,中方文献均称“病故”,而英法文献则称“杀害”,但未说明何种情况下杀害的。清代州县的狱政状况之糟糕,无须多言。就以“杀害”而论,是在抢劫圆明园之前发生,还是在之后发生?这本身就是个问题。归还的尸体实际只有17具,我们是否可以推测,是英法联军抢劫圆明园引起了杀俘事件呢?现在史料没有提供具体的情况,但我们也不能根据尚不清楚的因果关系来断定英法联军最后火烧圆明园“有理”!
在引起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的问题上,欧美的许多历史学家从来不吝啬指责清政府杀俘的罪责,把烧圆责任推到清政府头上,自然是逃避历史负罪感的最好办法。而在当今某些人的笔下,也成了洋人“只反皇帝,不反人民”的证据。诚然,当时的英法联军头脑们在如何报复清王朝“杀俘”问题上有过种种想法,是烧圆明园还是烧皇宫,是要钱赔偿还是建碑纪念等等,有过讨论和争论,但亲眼目睹自己士兵抢劫圆明园的孟斗班将军当时就有一种强烈的负罪感,“认为破坏圆明园是一种破坏文化的暴行,并不能产生所期望的效果”,并明确拒绝执行火烧圆明园的任务。于是只能由英国特使额尔金下令,而英军的格兰特将军反对烧皇宫,他便去烧圆明园了。以“破坏文化”作为报复手段,当时的一个法国的将军都认为是暴行,难道因为清政府的过当之举就可以为这种暴行漂白了么?在英法联军“义正词严”地声称是为杀俘复仇,给清王朝一个教训的背后,难到没有一丝掩盖自己纵兵抢劫圆明园罪责的企图么?
如果“报复”有理,那么,1860年英法联军为“报复”1859年大沽口清军抵抗有理,“报复”清政府“杀俘”有理,而他们对中国发动的侵略战争、践踏他们自己订下的国际法、肆意抢劫、烧毁别国的文化珍宝这些基本的大道理,可以统统不管了?直到1884年,也就是英法联军之后将近四分之一世纪以后,清军根据《中法简明条约》,派三名军使与违约提前接管谅山清军驻地的法军交涉,竟被杀害,他们岂曾管过“不斩来使”的国际惯例?岂曾尊重过他们自己刚签订过的墨迹未干的“国际条约”?对于资本-帝国主义时代侵略者道德水准和“守约”精神,现代版的崇洋媚外无论如何涂脂抹粉,颠倒黑白,只能暴露炮制者自己内心的黑暗,用以欺骗自己,再骗别人。有些当时侵略者都不敢声辩、自知理亏的所谓“理由”,现在竟由跨越一个半世纪的某些国人为之张榜,在网络上横行,他们是否真的“天真”到了“无耻”的地步,我不知道,但是,国人们,真的要警惕了!
就历史教科书中有关火烧圆明园的叙述,并不存在刻意歪曲或隐瞒的情况。中国近现代史的重大历史事件有许多细节可以叙述,教科书限于篇幅和教学要求,必须突出主干,省略许多次要部分乃至细节,否则根本无法完成课堂教学。在专业历史书籍中,这个细节交代十分清楚,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夏笠先生撰写的《第二次鸦片战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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