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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数据出境的法律规制

2019-03-29 20:01阅读:
医疗合规专栏:
医疗数据出境的法律规制
卢意光
【案例简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中国科技部”)网站公开信息,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遗传办”)对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以下简称“华山医院”)开展的中国女性单相抑郁症的大样本病例对照研究国际科研合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华山医院与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未经许可与英国牛津大学开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研究,华山医院未经许可将部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从网上传递出境。中国科技部决定处罚如下:1.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该研究工作的执行。2.销毁该研究工作中所有未出境的遗传资源材料及相关研究数据。3.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华山医院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整改验收合格后,再行开展。
【律师解析】
医疗数据,涉及患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社会公序良俗、国家种族安全,因此,对于医疗数据的保护,一直是我国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关注的重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医疗数据泄露,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传统的纸质病历,已经逐渐被电子病历所取代,并在医疗机构内部或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实现了数据共享,这给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利用医疗数据进行商业开发提供了很大便利,同时,医疗数据安全的问题也因此凸现出来。
上述案例中,华山医院收集中国女性单相抑郁症的大样本病例,未经许可与英国牛津大学合作研究,且未经许可将部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从网上传递出境。
依据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发现和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第十一条第一款:“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审查同意后,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第十六条:“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 本案中,根据遗传办的调查,涉案医疗机构没有依法报告、报批、申报。
因此,中国科技部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我国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的,由海关没收其携带、邮寄、运输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向外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没收所提供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科技部责令涉案医疗机构停止研究工作,销毁所有未出境的遗传资源材料及相关研究数据,停止国际合作,进行整改。
实际上,医疗数据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上述案例中的遗传资源数据,只要是医疗机构向患者收集的有关医疗方面的信息,都可以认为是医疗数据,既可以是一般医疗活动中收集,也可以临床研究中收集,这些数据,都应当纳入医疗数据的保护范畴,实践中主要以病历(病案)的形式体现出来。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对于病历(病案)中医疗数据的利用和保护,是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上述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传递出境的视角,但实践中,即便不出境,也应当遵循合法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以防控法律风险,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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