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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与丈夫吵架拿邻桌孩子泄愤:为何要伤及无辜?

2019-06-14 09:00阅读:
孕妇与丈夫吵架拿邻桌孩子泄愤:为何要伤及无辜?
青锋
河南周口项城一孕妇在麻辣烫内就餐,和丈夫发生口角,被劝离开就餐店时,又折回身端起一碗麻辣烫将汤饭直接泼向了一名幼童,导致幼童被烫伤。日前,该女子已被项城警方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仔细查看网络上流传的项城这一孕妇用麻辣烫烫伤幼童的视频,结合项城警方的通报,该孕妇之所以有如此泄愤行为,是其在麻辣烫就餐时,先是和丈夫发生争吵,后又因被烫伤幼童用勺子敲击桌子,与幼童母亲发生口角。在其丈夫劝其离开餐馆后,又折回身做出了伤害幼童的举动。
应该说,孕妇用麻辣烫烫伤幼童有一定的原因,更与怀孕给其情绪带来波动有相当大的关系。但作为成年人,不能因为自己怀孕,就放任自己,更不能因吵架或者情绪波动而拿孩子泄愤,伤及无辜。
项城发生的事,主角是一孕妇,可以有相对的客观原因为其开脱。但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伤及无辜的事,则让人瞠目结舌,难以相信。
近日有网友给《今日评论》发来邮件,称在当地买房,过去都是购买房子时,开发商只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没有进行办理国有土地证办理和分割手续”。现在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却被要求需要土地证和房产证一起变更手续。老百姓去找开发商,开发商直接不管,找相关部门,“国土资源和不动产相互踢皮球”。当地有关部门从2016年起就表态开会研究,但三年即将过去,也没有下文。
网友发给《今日评论》邮件反映的问题,似乎有些让人难以理解。青锋在其他地方近来也有过房屋过户的经历。在青锋办理房屋过户的地方,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在一个窗口完成办理过户手续,而且,新拿到的就是不动产登记证。据青锋
询问,一个窗口办理工作人员称,不动产登记之前办理的房产证和现在的不动产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网友所说的某地,怎么就不能凭房产证给买房者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呢?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不动产登记是从2015年才开始进行的。为搞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国家相继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而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十种情形之一,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因此,网友邮件所称所在地房屋过户的问题,完全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为何当地有关部门要让百姓在房地产开发商和管理部门之间打转呢?这岂不是让无辜百姓受无辜之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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