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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对孰错:“执法记录仪没电”不用选边站,弄清有关法规更重要

2019-08-11 21: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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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在徐州丰县女教师求助引发关注后,女教师李秀娟称被行拘前,派出所民警罗某曾对其殴打,而派出所民警罗某声称没有殴打这一关键点上,民警罗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在李秀娟家中全程录像,但由于执法记录仪没电导致部分画面缺失”。
“执法记录仪没电”?这一说法,一经媒体报道,便遭到不少网友的诟病。甚至不少网友在议论时不时爆出过火言辞,但也有网友为民警罗某的“执法记录仪没电”给出客观解释。似乎有两种声音在在不断交织、争论。
对于“执法记录仪没电”一说,独立时评人青锋认为,没有必要选边站。只需要看看有关规定,这个问题是什么性质,该不该对有关人员追责,应该说可以一目了然。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本部门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这就是说,罗某所在派出所,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负有责任,换句不少网友的话说,就是应当时刻保持执法记录仪能正常使用,而不能在没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出现设备没电的情形。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六条更是明确,“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如果说派出所副所长罗某按照这一规定,到达现场即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当他打开记录仪那一刻起,正像我们使用手机一样,就可以发现记录仪电量的多少。如果发现电量已经不能保存连续记录,至少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告知被传唤人李秀娟。
鉴于上述情况,依照《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
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以“执法记录仪没电”搪塞媒体采访,显然说不过去。同时,也充分说明,办案人员以及派出所有关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至于民警罗某在发现执法记录仪没电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告知被传唤人女教师,在上述规定中没有明确的表示,但在公安部制定的《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要求: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依法执行公务,全程录音录像,请配合。
说到这里,对于丰县女教师李秀娟求助涉及到派出所副所长罗某的有关问题,该怎样处理,实际上,《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也有明确的细则。即“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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