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荔枝新闻2019年12月4日发布的一则视频新闻披露,在江苏泰州大街上,一轿车顶着一位老人在街头开出近一公里。视频显示,老人趴在轿车引擎盖上,脚不时与地面发生碰擦,情况十分危险。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如此顶着老人开车的竟然是其女儿。
公共场合,开车顶着老人危险行驶一公里,荔枝新闻在采访警方有关人员时被告知,这是两人“家庭纠纷”。青锋认为,这种公共场合如此危险的行为,不能仅以“家庭纠纷”了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青锋引用刑法的这一条规定,就是想请大家发表意见,江苏泰州大街上女儿开车顶着父亲行驶一公里,是否可以危害公共安全加以处罚?
有关解释表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因此,有人可能会说,江苏泰州大街上女儿开车顶着父亲行驶一公里,侵害的是特定的个人,因而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论。
青锋认为,从表面上看,江苏泰州大街上女儿开车顶着父亲行驶一公里,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关系人,也即其父亲。但是,从视频画面看,其行驶在大街上,是在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