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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撞人欲离开受阻猝死:劝阻人怎么会被认定“恶意滋事”?

2019-12-14 22:35阅读:
老人撞人欲离开受阻猝死:劝阻人怎么会被认定“恶意滋事”?
青锋
河南信阳“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老人猝死案”于2019年12月12日在河南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有关报道披露,控辩双方“交锋”五小时,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该案该如何判决,相信法庭经过审理,将会依据事实,根据有关法律做出最终定论。这里,青锋不能对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过多评论,只是就报道中死亡老人、也就是原告家属称“劝阻人恶意滋事”,该如何认定,提出来请大家讨论。
整个事件据有关报道披露,前后经过并不复杂。据称,2019年9月,一骑自行车出行的老人在小区和一名男童相撞,老人没有停下而是离开,同小区的一名孙姓女士予以阻拦,不幸的是,老人遭拦不久后即倒地身亡。事过两个月,老人家人将孙女士告上法庭。青锋赞同死亡老人家属的这一诉讼,凡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应当是法治社会最正确的选项。
如果仅仅就上述报道所述事情经过来说,信阳“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老人猝死案”似乎和郑州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能有一比。医生在电梯内看到有老人抽烟,就劝阻老人不要抽。因而,两人发生言语争执,随后老人心脏病发作不幸离世。吸烟老人家属将劝阻吸烟的医生告上法庭,索要高额赔偿。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并判决,出现反转。先是一审法院判决劝烟者杨某补偿原告田某某15000元。在劝烟者没有上诉的情况下,原告提起上诉。
医生电梯内劝烟引发争执老人心脏病突发离世一审判决结果公开之后,立马引起争议,二审法院调取监控,仔细查看后认定,“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
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这一改判,应该是上诉人、也即原告人所没有想到的。而这一案件历经一二审,最终被改判,也曾引发网络热议。
青锋认为,仅就有关报道披露的情况,信阳“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老人猝死案”似乎与郑州发生的电梯劝烟案有点相似,但如果说原告在法庭上所述,“老人倒地挣扎不起时,被告孙某不是积极救治(离现场不足20米的地方就是社区医疗点)而是先漠不关心、麻木不仁、近乎儿戏地录像拍照,而后,在打完120电话后,放弃受伤的孩子和垂亡的老人”属实,那孙女士据此就有可能有一定过错。
有关报道还披露,原告认为,“在小孩受伤且并没有看到碰撞真相的情况凭主观臆断和自私、避责心理盲目诬赖郭某撞到了孩子,冤枉郭某并强拉、强拦郭某的自行车不让‘等着有事(有理由判断郭某有可能是去买药或去医院)’的郭某走开,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郭某在受气、疲惫交加中诱发和加剧自身疾病,当场倒地猝死,具有明显的民事过错及责任”。
当然,被告孙女士方也有相应的辩护意见。因为该案已经法庭审理,青锋仅据上述提醒人们,在面对一些情况,劝阻或者制止一些现象时,劝阻者或制止者是否也应多一个心眼,保持好度?不要让人把自己劝阻行为认定为“恶意滋事”,才能达到制止非法,又能很好保护自己、保护他人权益不受侵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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