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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脏了,抱歉”:面对这一坠亡女生,浐灞老师能够心安吗?

2021-04-23 08:51阅读:
“路脏了,抱歉”:面对这一坠亡女生,浐灞老师能够心安吗?
青锋
夜深了,但我怎么着都不能入睡。不因别的,只因“谢谢你们,路脏了,抱歉”这几个由西安浐灞一小学六年级女生写下的字,一直浮现在我眼前,不肯离去。
这不是我们普通人认知的几个字,而是一个未成年女孩,用自己的生命给这个世界留下的最后记忆。这几个字,犹如一把钢刀扎在我的心中,不时伴着悲愤,要我发出呼吁,吁请教育主管部门,和所有的教育工作者来一次深刻反思。反思这一段时间以来,怎么会接连有学生坠亡的事情发生,反思一下,我们的教育在哪些方面出了问题,让本该教书育人者,以自己处置问题的简单粗暴,一再葬送未成年人的青春?
郑州某学校因学生带手机进校园引发一女生跳楼身亡。有关报道表明,先是有人给班主任“告密”说坠亡女生带手机进学校,后为证实并要学生在证据面前亲口承认带手机进了校园,班主任老师把涉嫌带手机学生一人留在办公室20多分钟。结果,当班主任自称拿到手机回来,却不见了留在办公室的女生。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正是这20几分钟,让一个学生的心理遽变,最终坠楼身亡。
西安浐灞某学校六年级女生坠亡,更是因为该校老师办公室的钱丢失,通过监控视频看到身为班级学习委员的女生手中像是拿着钱,就副校长、班主任、大队辅导员一齐上,把女生叫来询问,后又在一边要家长带钱到学校的同时,又一边放任学生离开学校,最终导致被怀疑拿了老师办公室钱的女生,在写下了“家不是依靠,而是用假笑应对的场合,国际公寓20楼,我知道我只会逃避,谢谢你们,路脏了,抱歉。”以及“再见了”几个字后,从20楼跳下身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明确,“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以及“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等。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明确,“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
为了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涉及未成年人的,都做了明确严格的规定,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作为教书育人更应知法懂法的教育工作者,怎么就不顾及法律的明文规定,在未成年人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对其询问,并作出定论呢?
这难道不算是涉嫌违法吗?
更令人遗憾地是,近来发生的几起未成年人校园坠亡事件,尚没有看到那个学校公开承认自己有错,反而是涉事学校一而再为自己辩白。当然,学校及其老师为自己辩白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但透过近来接二连三发生的学生坠亡事件,作为学校,作为教育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是否应该来一次深刻反思?是否应该采取具体措施,避免同样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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