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经济时代,微信公众号已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平台。随着微信公众号的不断发展,涉及微信公众号的各种新型纠纷也逐渐浮出水面。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以“重要意见”公众号评估价值34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另三名发起人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微信公号 收入分配引发“分割”矛盾
随着微信公众号功能的拓展,其倚靠用户量大、成本低廉、定位精准等优势,通过品牌营销、广告代理、小程序链接等内容输出,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公众号运营中。
2016年1月,赵某与朋友尹某、袁某、张某在一次微信群聊中,萌生了共同设立一个微信公众号的念头。商议之后,赵某以其个人名义注册成立了“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
在该公众号运营期间,赵某以个人名义和品牌商就公众号合作事宜洽谈签约。此外,她和尹某、袁某、张某多次分别或合署在该公众号上发表文章。该公众号的收入主要包括广告文案、商品导购等两部分,至2017年7月,涉案公众号累计收入300余万元。
对于公众号的经营所得,四人会先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各自应得的招商费、稿费、编辑费等,再将剩余部分款项在几人间进行平均分配。随着公众号经营发展,大家逐渐对这样的分配方式产生了分歧。矛盾发生后,赵某于2017年7月12日修改了公共账户密码,这一举动引发了其他三人的不满。尹某、袁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公众号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在案件审理期间,三人更改诉讼请求,表示若法院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则同意解除合伙关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由赵某继续运营,要求赵某补偿三人各100万元,并分割该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所得。
那么,几人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算不算合伙?微信公众号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一方退出运营时,实体收入及虚拟财产又应当如何分割?
法院认定 该公号属个人合伙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但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成立个人合伙关系。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运营平台及其她网络用户,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以“重要意见”公众号评估价值34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另三名发起人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微信公号 收入分配引发“分割”矛盾
随着微信公众号功能的拓展,其倚靠用户量大、成本低廉、定位精准等优势,通过品牌营销、广告代理、小程序链接等内容输出,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公众号运营中。
2016年1月,赵某与朋友尹某、袁某、张某在一次微信群聊中,萌生了共同设立一个微信公众号的念头。商议之后,赵某以其个人名义注册成立了“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
在该公众号运营期间,赵某以个人名义和品牌商就公众号合作事宜洽谈签约。此外,她和尹某、袁某、张某多次分别或合署在该公众号上发表文章。该公众号的收入主要包括广告文案、商品导购等两部分,至2017年7月,涉案公众号累计收入300余万元。
对于公众号的经营所得,四人会先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各自应得的招商费、稿费、编辑费等,再将剩余部分款项在几人间进行平均分配。随着公众号经营发展,大家逐渐对这样的分配方式产生了分歧。矛盾发生后,赵某于2017年7月12日修改了公共账户密码,这一举动引发了其他三人的不满。尹某、袁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公众号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在案件审理期间,三人更改诉讼请求,表示若法院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则同意解除合伙关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由赵某继续运营,要求赵某补偿三人各100万元,并分割该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所得。
那么,几人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算不算合伙?微信公众号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一方退出运营时,实体收入及虚拟财产又应当如何分割?
法院认定 该公号属个人合伙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但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成立个人合伙关系。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运营平台及其她网络用户,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