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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辩护,假想防卫

2021-01-12 23:56阅读:
遇到这么个事:
李某在路边火锅店吃饭,听到附近小巷里有女人大喊抢劫了、救命呀,李某看到一男人手里拿着东西(天黑看不清,以为是抢劫的包)跑出小巷,有个女人在后边追,李某追上去把抢劫犯扑倒,扭打在一起。警察来了把抢劫犯和被害妇女带到派出所。
事发半个月后警察找李某了解案发经过。警察找李某告诉李某被害妇女是报假案,抓到的不是抢劫犯,他已经被打成重伤。鉴定结果构成重伤,问李某怎么赔?李某说走法律程序。警察说走法律程序就得刑拘,当天李某被拘留了。

案子另有重要情节,涉及别的话题,以后再说。今天只聊假想防卫这段。

如果是一个一般的故意伤害,看看法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年到十年。

不过这个事,如果认定为假想防卫,多数的案子,可以按照过失伤害处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年以下,这个和上面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区别可就大了去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际上包括二层意思:一是客观实际存在着真实的侵害,而不是行为人主观想象或者推测的侵害;二是已经着手实施或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了的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并不真实存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象或推测认为发生了某种不法侵害,进而对误认的“侵害人”实行了“防卫”行为,这种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且多发生在以下二种场合:一是发生在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场合,如夜间误认为来访的客人为强盗而实行的“防卫”;二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对在场的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人实行“防卫”,如某人正反击他
人对其的不法侵害时,对突然介入的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人,疑为帮凶而实行的“防卫”。由此,假想防卫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正当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二是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在实际上并不存在;三是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四是行为人的防卫错误,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假想防卫对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人”,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想象或推测,但这种主观想象或推测,决不是脱离实际情形的任意想象,而是需要一定的客观前提,也就是说,假想防卫人在实行假想防卫时,主观上误认为发生了某种实际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是要有一定合理的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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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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