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一行十人去看电影,然而却发现了一件很“诡异”的事情:在某票票APP上,同一部片子、同样的电影院和场次,不同账号却显示不同价格,并且,平时不怎么买电影票的人买的是最便宜的,而会员等级最高的反而票价最贵。此前也有媒体报道,某旅行服务网站利用大数据“杀熟”,预定同一酒店、同一日期和房型的房间,“熟客”的价格,要比用该网站用得少的用户,价格高出不少。(《中国经营报》3月22日)
会员等级越高,票价越贵,这一违背消费常识的“杀熟”现象,并非个案,说它是商业潜规则,也不算过份。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平台通过消费者留下的信息进行大数据运算和分析,得出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支付能力,进而为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不同的价格。一个经常看电影的人,通常来说购买力较强且对价格不太敏感,不妨“杀一杀”,而很少买电影票的人则是具有成长性的潜在客户,施以小惠以诱导其二次消费。当然,杀与不杀,商家和平台都是最终的受益者。
“杀熟”不是网络时代的新事物。但在传统商业模式下,“杀熟”是一种双向行为,甲乙双方彼此都熟,一方固然存在欺诈行为,但另一方多多少少也有“熟人好办事”的贪小便宜心理。所以即便被“杀熟”,也不能仅仅归咎于一方的责任。而网络消费下的“杀熟”,只是单向度的“熟”,商家对用户很熟,而用户有对商家却是完全陌生的。信息绝对弱势之下,用户被区别对待,则是非常无辜的被动挨宰,相当于拿用户的忠诚来惩罚用户。这种“杀熟 ”,不仅是对用户的经济盘剥,也是对用户的一种精神敲诈,让用户感觉自己像个被任意戏弄的傻瓜。
自由市场下,商家对自己的商品具有充分的定价自主权。只要明码标价、一视同仁,你就是把一根铁钉卖出一艘航母的价钱,也没什么不可以,毕竟,消费者眼睛不瞎,可以做出自己合理的判断。但你不能搞价格黑幕,并且看人下菜碟,给甲一个价,给乙另一个价,甚至依据同一个人的需求程度不同,给出不一样的价,这就不是定价自由,而是价格欺诈和消费歧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利用大数据“杀熟”很明显是悖离了商业诚信和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
网络时代,消费者不可避免地要把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商家和平台,这一方面是无可奈何之事,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商家能够合理利用这些大数据,更好了解用户和用户需求,提供更精准的服务和更好的消费体验,对冲隐私泄露的危害。本是两全其美的事
会员等级越高,票价越贵,这一违背消费常识的“杀熟”现象,并非个案,说它是商业潜规则,也不算过份。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平台通过消费者留下的信息进行大数据运算和分析,得出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支付能力,进而为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不同的价格。一个经常看电影的人,通常来说购买力较强且对价格不太敏感,不妨“杀一杀”,而很少买电影票的人则是具有成长性的潜在客户,施以小惠以诱导其二次消费。当然,杀与不杀,商家和平台都是最终的受益者。
“杀熟”不是网络时代的新事物。但在传统商业模式下,“杀熟”是一种双向行为,甲乙双方彼此都熟,一方固然存在欺诈行为,但另一方多多少少也有“熟人好办事”的贪小便宜心理。所以即便被“杀熟”,也不能仅仅归咎于一方的责任。而网络消费下的“杀熟”,只是单向度的“熟”,商家对用户很熟,而用户有对商家却是完全陌生的。信息绝对弱势之下,用户被区别对待,则是非常无辜的被动挨宰,相当于拿用户的忠诚来惩罚用户。这种“杀熟 ”,不仅是对用户的经济盘剥,也是对用户的一种精神敲诈,让用户感觉自己像个被任意戏弄的傻瓜。
自由市场下,商家对自己的商品具有充分的定价自主权。只要明码标价、一视同仁,你就是把一根铁钉卖出一艘航母的价钱,也没什么不可以,毕竟,消费者眼睛不瞎,可以做出自己合理的判断。但你不能搞价格黑幕,并且看人下菜碟,给甲一个价,给乙另一个价,甚至依据同一个人的需求程度不同,给出不一样的价,这就不是定价自由,而是价格欺诈和消费歧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利用大数据“杀熟”很明显是悖离了商业诚信和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
网络时代,消费者不可避免地要把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商家和平台,这一方面是无可奈何之事,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商家能够合理利用这些大数据,更好了解用户和用户需求,提供更精准的服务和更好的消费体验,对冲隐私泄露的危害。本是两全其美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