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悬赏“车窗抛物”:政府既然有承诺,为何不兑现?

2017-09-11 16:31阅读:
/马进彪
在武汉,曾有一家单位发布了一则车窗抛物的悬赏,明确举报一起车窗抛物行为奖励100元,曾有公民一口气举报3000件车窗抛物行为,但最终该行政机关只给发了3万元奖励。在该公民看来,举报车窗抛物便该奖励100元,而在行政机关看来,举报的不文明行为被处罚之后,才可以给予奖励。(人民日报911日)
悬赏“车窗抛物”:政府既然有承诺,为何不兑现?

车窗抛物,已是危害他人安全的社会公害,但由于相关部门人力物力等客观原因,不可能完全发现这种情况。因而,车窗抛物的人很多,但被罚的人却寥寥无几,这就使得车窗抛物越演越烈,在高速公路上已是屡见不鲜,在一般公路上更是比比皆是。而在这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发布车窗抛物的悬赏,这会大大调动并提高路人参与其中的积极性。应当说,这种悬赏对治理车窗抛物有着重要的作用,而最根本的意义,则在于全民参与意识的提高。

但是,行政机关发布的悬赏,必须要全部兑现才行,因为行政机关发布的悬赏,本身就是一种政府部门的承诺,之所以人们确信它的效力,是因为有政府信誉做背书,它不应该朝三暮四或朝令夕改,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政府悬赏必须要做到的事,否则,透支的将会是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而这个损失则无法用钱来衡量,因为失去的公信力本身也是行政机关的外在形象。
大家都知道“立本为信”的典故,说的是春秋战国时,商鞅为了树立威信,推进改革,下令在都城南门外立一根三丈长的木头,并当众许下诺言:谁能把这根木头搬到北门,赏金十两。围观的人不相信如此轻而易举的事能得到如此高的赏赐,结果没人肯出手一试。于是,商鞅将赏金提高到50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终于有人站起将木头扛到了北门。商鞅立即赏了他五十金。商鞅这一举动,在百姓心中树立起了威信。
如这样的“立木为信”,本身也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立言为信”,行政机关说的每一句话,百姓都愿意当成真言,甚至当成“令箭”,而这是一种互为信任的良好结果。在这样的互信氛围中,行政机关的所有作为,就会得到百姓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如果要问,什么才是行政机关的资产,其实回答很简单:信誉就是行政机关的唯一“资产”。
新闻中讲到的这位举报人,一口气举报了3000件车窗抛物行为,但最终该行政机关只给发了3万元奖励,这显然是该行政机关没有兑现承诺。而这个行政机关解释说,“举报的不文明行为被处罚之后,才可以给予奖励”,很显然,这是一个事先未被说明的后补条件,而该悬赏中并未有过这样的前提表述,因而这个说法,显然是后来的“找补”,而这本身就是一种单方毁约行为。
诚然,这个行政机关在发布悬赏的时候,可能确实未曾想到会有人一口气举报3000件车窗抛物行为,但这并不是举报人的错误,而是这个行政机关“立言不慎”的问题,但这个问题无论如何都不能成为限制举报人兑现的理由。因为这本身也是一种社会契约精神所在,行政机关在发布悬赏的时候,就与社会形成了契约关系,而这是不能单方讨价还价随意改变的即成事实。
因此,就算是这个行政机关确实未曾想到会有人会一口气举报3000件车窗抛物行为,那么将来在立言的时候,多些谨慎多些细化即可,当然,也可以当成一次“立言不慎”的教训来汲取。然而很显然,对这个悬赏来说,还应当不折不折地兑现,因为“将来”是由无数个现在组成的,一码是一码,一单是一单,而不能拿“将来”的一切来应对现在,而所谓的“兑现”在任何词典里都指的是“现在时”而不会是“未来时”。
所以,该行政机关应当回到信守诚诺的本质上来,而不应当将信守诚诺当成某种意义上的“信口开河”,出于行政机关更应当有的社会契约精神,同时也出于对社会的尊重,当然也出于对自己形象的维护,既然该行政机关发布了带红章的承诺,就应当给予不折不扣的兑现。而从另外意义上讲,越难兑现的承诺,如果兑现了,越能给这个行政机关的信誉度加分。
关注《力量时评》公众微信号gh_dff19a163f0b或扫二维码,内容随时更新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